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09-10 05:20:24| 人氣2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野草莓集遊法案 法官宣判前停審 聲請釋憲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參與靜坐 學者李明璁被訴

〔記者劉志原、林俊宏/台北報導〕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參與前年抗議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警方執法過當的「野草莓」靜坐活動,遭檢察官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原定昨天宣判,但承審法官陳思帆認為,集遊法有歧視特定言論疑慮,不僅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侵害人民集會自由之虞,也可能違反保障人權「兩公約」,昨當庭裁定暫停審理,將全案聲請大法官解釋。

李:惡法釋憲 比無罪還開心

李明璁表示,這項裁定「比判我無罪更令人開心」,將集遊法爭議拉高到憲法層次,是對台灣民主、自由人權保障的大躍進;目前的集遊法案件也應暫停偵辦及審理,靜待大法官解釋。台北地檢署發言人王文德說,尊重法院裁定。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應馬政府之邀來台,台灣民眾發動嗆陳、嗆馬示威遊行,馬政府派警方暴力執法,阻止民眾抗議,李明璁等教授及大學生憂心台灣人權開倒車,在行政院前靜坐抗議,主張修改違憲的集會遊行法,並要求馬英九總統對暴警執法過當道歉、國安局長及警政署長下台。

七日傍晚在行政院前遭警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驅離的教授和學生,重新集結在中正紀念堂前自由廣場,當晚學生們表決出這次學生運動定名為「野草莓學運」,高呼「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呼籲公民挺身保衛台灣得之不易的自由與人權。檢警認為李明璁是違法號召群眾聚會的「首謀」,在命令解散後仍聚集,將他起訴。

野草莓學運參與人李明璁昨天表示,他與學生的和平行動,遭惡法集遊法起訴,昨天法官當庭宣布停審,並聲請大法官解釋,「比判我無罪更令人開心」,九月九日的裁定,將集遊法爭議拉高到憲法層次,對於保障人權具「長長久久」正面意義,希望各界一起來關注集遊法,讓憲法來釐清集遊法有無違憲,也希望立法院儘速修訂集遊法。

法官質疑集遊法歧視特定言論

陳思帆法官說,現在的集遊法,不僅有違憲之虞,也有許多不當之處,希望透過大法官解釋來釐清。此外,依現行集遊法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及台獨等分裂國土言論,也不能在總統府、五院、法院及總統官邸周邊集遊,陳思帆認為這也有違憲之虞,雖與本案無關,但一併聲請解釋。

陳思帆認為,台灣去年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明定不符兩公約「保障人權」、「人民自決」等精神的法律應在兩年內修正,集遊法限制人民集會自由,也有歧視特定言論疑慮,恐已與兩公約精神牴觸。

限制集會自由 恐違反兩公約

陳思帆認為,陳雲林來台時,台灣警方及國安單位的執法問題,引發偶發集會活動,但集遊法第九條對於偶發性集遊採事前申請制,讓人民對於政治事件發生時,無法在第一時間合法上街表達訴求,還可能因此而遭受刑罰,已與憲法第十四條對集會結社權的保障意旨有違。

裁定書指出,集遊法第八條是以集遊目的、內容做為核准審查的標準,並非考量參加人數、交通影響等公益目的,已有歧視特定言論的疑慮,對於如同野草莓的和平集會,經命令解散而不從者,即對「首謀」科刑,不論集遊有無造成危害一律開罰,並非基於民主社會維護及國家安全的必要行為,也有違憲之虞。

台長: Column
人氣(216)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人權 |
此分類下一篇:抗議陳雲林遭警毆 獲國賠30萬
此分類上一篇:離譜!戒護就醫一隻腳也要上腳鐐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