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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屬台灣群島方案 維基 ''未知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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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屬台灣群島方案    維基

美屬臺灣群島方案,簡稱美屬臺灣,為臺灣政治用語,用來稱呼主張臺灣美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的政治名詞,不同於臺灣建州運動The Formosan Statehood Movement)。由於行事風格及其理論頗受爭議,統派獨派都有人反對。2009年2月12日,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中央委員會發布公告,定名為屬美建國派[1]不過2009年10月美國最高法院駁回林志昇控美案上訴之後,林志昇等人為求政治生命之延續,改弦易轍開始宣傳日屬美佔台灣自治方案;並於2009年12月林志昇發表〈台灣切割中國之後(2)〉一文,正式開始使用日屬美佔一詞。[2] 另外在「台灣心蕃茄情 TaiwanHeart」網站,前台灣民政府國安參謀委員櫻川武藏對林志昇的反反復復亂變一通且完全違反國際法規定的荒謬「理論」、林志昇相關的事實真相、與林志昇的行事風格,作了非常詳盡與系統的介紹[3]

台灣民政府台北州辦公室

緣起[編輯]

該派核心理論於1996年由彭明敏提出,基於國際公法於當時提出獨到的見解:台灣是日本投降後,依國際法交由美國託管;中華民國佔領台灣,在國際法上未必享有領有權;台灣地位不確定論因此產生[4]。後更進一步德裔美國人何瑞元於2003年提出,得到了某些51俱樂部(The 51st Club of Taiwan,主張台灣應該成為美國第51州)成員支持;並到處找台獨團體(包括群策會台灣北社建國廣場等)辯論要求推廣支持。2004年12月24日,何瑞元應邀參加建國廣場電台節目,與建國廣場負責人傅雲欽對談;結果何瑞元的美屬理論無法說服傅雲欽。2005年何瑞元林志昇合作推廣美屬理論,林志昇成為何瑞元美屬理論的台灣代理人。林志昇曾經是投資中國大陸失敗的台商,回到台灣後先後任職環球電視嘉廷電視的經理人,不過最後是以造成鉅額虧損離職和結束營業收場。

釋義[編輯]

「美屬」是指在2004年左右在台灣興起的政治團體。美屬台灣群島方案主張:台灣法律地位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一直為美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按照美屬理論所理解的舊金山和約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台灣關係法美國憲法戰爭法國際法等等綜合演繹結果,台灣「自動成為」美國第六個列島區海外領土

最初將何瑞元美屬理論正式稱為美屬台灣群島方案的就是台灣建州運動工作者所命名,其目的是用於區分台灣建州運動和何瑞元美屬理論的不同;由於美屬台灣群島方案不同於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讓台灣成為美國第51州,加上美屬派的領導班底與台灣建州運動有過一段時間的密切合作的歷史,經常造成一般人乃至於台灣媒體認知上的混淆[5]

台灣建州運動與美屬台灣群島方案的差異為:

  1. 建州派主張台灣人民以公民投票循序漸進加入美國,最後成為美國的一州;例如周振堅周威霖)的台灣民主共和黨[6]許榮棋台灣聯邦黨台灣之聲廣播電台[7][8]。而美屬派主張從舊金山和約美國憲法入手,透過控告美國行政機關的司法訴訟使台灣成為美國海外領土;不過這只是一個過渡階段,最後的階段按照何瑞元的「航道論」(flight-path)[9]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台灣與澎湖當地的合法政府,因此美國會把台灣交給中國[10]。然而這樣的觀點一定會被台灣獨派團體質疑其立場,在林志昇成為何瑞元的代理人之後;將航道論做了補充,提出了創建台灣臨時平民政府的選項。不過林志昇並未將何瑞元的航道論完全排除[11][12],也包括鄧芬慧[13]蕭惟仁[14]的美屬宣傳文件都明確把美國選擇將台灣主權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列為第一優先選項;2009年9月1日以林志昇名義所發表的〈抗議美國長期漠視台灣人的權益:AIT前靜坐活動的新聞採訪通知〉修正一版,清楚地將美國選擇將台灣主權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段文字標明出來[15]。這一段後來加上的文字敘述,受到了台灣獨派的強烈質疑[16]
  2. 建州派對於台灣主權的主張,是採「美國政治監護說」。美屬派對於台灣主權的看法是:由於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所以美國握有台灣主權。不過,美屬文宣要角鄧芬慧至今仍不時宣傳建州派「美國政治監護台灣主權」的觀點。

目前與過去在台灣主張何瑞元美屬台灣群島方案理論的政治團體與著名政治人物有:

  1. 林志昇為首的林(林志昇)何(何瑞元)團隊。2008年2月2日,台灣平民民主黨主席林志昇結合了台灣平民民主黨(代表人為副主席林義憲)、台灣平民共和黨(代表人為蔡重吉)、建國黨(代表人為吳景祥)、制憲聯盟(代表人為黃千明)、農民黨(代表人為張銘顯)、汎美聯盟(代表人為侯晴耀)、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代表人為周振才)等政治團體,在台北市福華國際文教會館成立了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17][18]。其中保護台灣大聯盟雖列名舉辦單位,卻沒有掛牌列席。會中由林志昇擔任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召集人,鄧芬慧擔任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發言人。不過現今,蔡重吉已經辭世,黃千明與吳景祥沒有實質參與林志昇等人的組織運作,侯晴耀已於2010年年底退出林志昇等人的組織運作。
  2. 城仲模為首的第三屆「李登輝之友會」全國總會。 2008年6月19日,在李登輝的屬意下,城仲模接任第三屆李登輝之友會總會長一職,身為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顧問「雙模」之一的城仲模推薦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召集人林志昇李登輝之友會總會秘書長。黃崑虎另組「台灣之友會」與卸任李登輝之友會總會長後,李登輝之友會在台灣本土社團被邊緣化的現實和組織面臨重建。由於濫用李登輝的名義推動美屬台灣群島方案造成李登輝支持者內部的路線爭議,2009年6月19日林志昇離開李登輝之友會總會秘書長一職;隨後城仲模於2009年8月8日辭去李登輝之友會總會長職務。
  3. 以第三屆李登輝之友會全國總會為基礎,並因應林志昇控美案連續兩次的敗訴;2009年5月2日,城仲模另行成立「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並擔任會長,林志昇擔任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執行長。 2009年9月6日,福爾摩莎法理建國黨在中華民國內政部民政司正式登記註冊;黨主席為城仲模。 2010年4月25日,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召開全球代表大會;城仲模掛名就任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主席,原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召集人林志昇轉任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秘書長並兼任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國安參謀聯席會議執行長。
  4. 蘇南成為首的「蘇南成智庫」,在林志昇2006年高雄市長選舉慘敗之後,時任林志昇競選總幹事的蘇南成宣布與林志昇劃清界線。 [19]蘇南成亟欲爭取何瑞元的加盟,成為何瑞元的美屬理論的台灣總代理;然而何瑞元還是選擇與林志昇合作。除蘇南成本人擔任蘇南成智庫執行長外,代表人物為蕭惟仁、蘇松本。不過近年來,除蕭惟仁繼續主張美屬理論外,蘇南成等人已經不再繼續宣傳。
  5. 以陳祖賢為首的「台灣平民行動黨」。台灣平民行動黨在2007年3月建黨後,由於林志昇集團組織內部的金錢糾紛加劇以及重要成員發生多次嚴重內訌,創黨黨主席林志昇辭職,超過半年的時間沒有黨主席。2008年2月,陳祖賢就任台灣平民行動黨第二任黨主席,獲得台灣內政部民政司的承認在案;陳祖賢並尊林志昇為台灣平民行動黨榮譽黨主席[20]。2010年12月,陳祖賢辭世,由潘良華任黨主席,並變更黨名為「台灣平民共和黨」[21]
  6. 極力主張台灣中國推動「一國一制」達成統一的前海基會副董事長張俊宏[22],先後於2008年9月15日[23]、2009年5月7日[24]與2009年9月29日[25]呼應美屬論述的核心主張;張俊宏競選南投縣長期間,城仲模林志昇多次前往輔選助講、並宣揚其美屬論述[26]

主張[編輯]

其主張是根據舊金山和約與戰後歷史推斷;認為台灣目前為美國未合併領土,並要求美國接管台灣。當美國海軍航空母艦戰鬥群在台灣附近,林志昇就會宣傳「美國海軍陸戰隊即將登陸台灣」的訊息。

林志昇參選高雄市市長的同時,西元2006年10月下旬發起控告美國政府的行動[27][28];但美國聯邦法院與美國政府對其主張以冷處理與不評論的態度應對。2007年6月2日,林志昇接見日本大阪日台交流協會」會長野口一[29],開始主張「日本台灣母國」的台灣日屬理論,作為其政治生命延續轉進的資本[30];同時為了擴大支持與籌募資金,2008年3月由鄧芬慧設計樣本[31]並籌備發行「台灣割讓區美國國民護照」,美屬與「日屬」(即恢復日本統治)兩個方案同時進行宣傳。

2012年9月26日,林志昇向中天新聞台記者表示,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人,日後到美國在台協會(AIT)辦美國簽證,可以不用經過面試官的面試,就能拿到簽證,「這是當時美國國家單位跟我們談的」;記者向AIT發言人裴士蓮(Sheila Paskman)查證,裴士蓮回覆:「所有申請美國簽證的人,都必須到美國在台協會面談。」[32]

成員[編輯]

初期合作成員有何瑞元、王雲程(筆名雲程)、黃育旗、許榮棋以及周威霖等51俱樂部成員為主,後來因為內訌(金錢糾紛問題)而拆夥,黃育旗、許榮棋出走。王雲程後來不與之為伍,並在2007年1月於憬藝企業出版、獲得金恆煒撰文推薦之著作《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33][34]下冊第458頁否認台灣領土主權的管理國在美國,改稱在聯合國國際社會。2008年9月2日,王雲程投稿《自由時報》,標題為〈台灣 UN下的特別自治區〉[35]

2005年何瑞元與在中國大陸投資失敗的台商林志昇合作,並還包括建國黨保護台灣大聯盟、以及曾經主張「一國一制」的台灣統派團體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36]等組織,一起推廣何瑞元的美屬理論。

2005年5月任務型國代選舉,代表建國黨宣稱外獨會提名的林志昇當選;6月,林志昇發表辭職聲明。在國代選舉中呼籲支持林志昇的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選後與林志昇因出書問題認知差距發生金錢糾紛。原本為周威霖網路宣傳建州理念的鄧芬慧與周威霖反目成仇,自此加入林志昇何瑞元的團隊;隨後周威霖台灣建州論述的支持者陳祖賢也投入林志昇陣營,加上蘇南成蕭惟仁的加入宣傳,美屬台灣群島方案在此時走入全盛時期。林志昇在一片形勢大好的氛圍下,決定參選高雄市長,並將主要競選目標鎖定在民主進步黨的候選人陳菊

2006年12月林志昇參選高雄市長以最低之1746票落選,原本支持林志昇的競選總幹事蘇南成林志昇劃清界限、分道揚鑣。

2007年3月,在林何美屬理論所謂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體制之下報備成立政黨;林志昇等人以台灣平民行動黨掛牌上市,由於市議員保證金墊款與支持者捐款處置不當,導致財務糾紛以及柳信福、陳祖賢、林義憲和鄧芬慧之間的內訌;林志昇無力敉平,辭去台灣平民行動黨主席職位。2007年6月,林志昇又成立了台灣平民民主黨,但內訌仍持續至今;甚至對簿公堂,要求他們所謂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替他們的政治鬥爭、金錢糾紛、人格毀謗作司法裁判。然而按照林何論述的精神,既然可以依法領取甚至自行發行美國護照美國法院應該才是司法管轄審理機關。
2008年6月16日,根據台灣平民民主黨的公告,陳祖賢已經被台灣平民民主黨開除黨籍並喪失中常委、中央委員資格
[37]

反對聲音[編輯]

2006年10月,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教授許慶雄批評:「台灣近來出現許多奇怪的獨立建國理論,不論是908建國正名制憲建國、甚至有人說『台灣屬於美國一部分』等等,這些種種理論,都只是希望能夠『輕鬆快樂、偷偷摸摸來建國』,是一種『撿便宜』的心態,不是個應該有的行為。」[38]

2007年8月3日,國立中山大學教授陳茂雄說:「想將臺灣當作美國的屬地,好像可以利用美國來抗拒中國對臺灣的併吞;事實上,美國再笨也不會跳入火坑,美國不可能為了擁有臺灣而與中國對抗。目前臺灣事事都要聽美國的,美國並不必盡義務;若是臺灣變成美國的屬地,美國不只要盡義務,臺灣人又可在美方享有權利。別忘了:人的心態,寧可養一隻『狗』,也不願意養一個『人』。」[39]

林志昇向美請願案記事[編輯]

2008年3月18日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宣判,根據判決文,有如下記載。

  • The basis for Plaintiffs claims that they are nationals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s allegedly exercising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Considering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s holding de jur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the Taiwanese people owe permanent allegiance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have the status of United States nationals (as opposed to citizens). The Plaintiffs would have the Court address a quintessential political question and trespass into the extremely delicat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d among the United States, Taiwan and China. This it is without jurisdiction to do.
  • 原告宣稱他們是美國國民是基於所謂的美國主權及於台灣。因此,基於美國對台灣擁有法理主權的考量,這些台灣人負有對美效忠的義務並擁有美國國民身份(非公民)。 原告希望本院對此政治問題發表聲明並涉入相當複雜的美中台三方關係。這是司法權管轄不到的。
  • The determination of who is sovereign over specific territory is non-justiciable. "Who is the sovereign,de jure or de facto, of a territory, is not a judicial, but a political,question,the determination of which by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of any government conclusively binds the judges, as well as all other officers, citizens, and subjects of that government. This principle has always been upheld by this court, and has been affirmed under a great variety of circumstances."

("The determina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an area, the Supreme Court has held, is for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departments")

  • 誰對某地區擁有主權是無法作司法裁判的。 誰對某地區擁有法理或事實主權是政治問題不是司法問題,任何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決策對法官及其他官員,公民,政府機關單位均產生約束力。 本院一向贊同這個原則,這可從過去各類的判例驗證。(最高法院也贊同一的地區主權的認定是立法和行政部門的事)
  • Plaintiffs ask the Court to interpret General Order No. 1, which was issued by General MacArthur as 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Allied Powers-not by the Executive Branch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They acknowledge that the treaty actually negotiated and signed by the United States, the SFPT, only recognized that Japan had ceded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did not address post-war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nterpreting" the SFPT, therefore, is of no assistance in this matter and the Court is without standards or boundaries to guide it in "interpreting" General Order No. 1.
  • 原告要求本院解釋General Order No. 1, 但是該命令是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的,不是美國行政部門。原告認為美國參與會議並簽字的舊金山條約只承認日本割讓對台主權並沒有指定戰後台灣的主權屬誰?因此,解釋舊金山條約對本案也沒有幫助,而且本院也不具法源與權限去解釋General Order No. 1.

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宣判[40],根據判決書引言部分,有如下記載。

  • America and China's tumultuous relationship over the past sixty years has trapped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in political purgatory. During this time the people on Taiwan have lived without any uniformly recognized government. In practical terms, this means they have uncertain status in the world community which infects the population's day-to-day lives.
  • 美國與中國過去60 年間爭吵不休之關係,讓台灣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陷入政治煉獄中。在此期間,台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生活在無普遍承認的政府統治之下。以實務角度言之,他們在國際社會中並無確定的地位(uncertain status),已影響到這些人的日常生活。
  • In 1949, China’s civil war—a battle between Chinese nationalists and communists—ended; mainland China fell to the communists and becam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forcing Chiang Kai-shek to flee to Taiwan and re-establish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in exile.
  • 在1949年中國內戰-一場國共戰爭結束;中國大陸落入共產黨的手中成為(P.R.C.)中華人民共和國,蔣介石的部隊逃往台灣且重建流亡的(R.O.C)中華民國。
  • The SFPT does not declare which government exercises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t does generally identif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but does not indicate over what. Id. at art. 23(a).
  • 舊金山和約並未聲明哪一個政府對台灣行使主權.它一般地做了確認美國是"主要佔領國",但並未指示對(台灣)行使(主權).[雲程翻譯僅供參考用]

2009年10月5日美國最高法院官方網站公布否決了林志昇控美案[41]

  • No. 09-33

Title: Roger C. S. Lin, et al., Petitioners v. United States

Docketed: July 8, 2009 Lower Ct: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Case Nos.: (08-5078) Decision Date: April 7, 2009

Date Proceedings and Orders Jul 6 2009 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 filed. (Response due August 7, 2009)
Aug 3 2009 Waiver of right of respondent United States to respond filed.
Aug 5 2009 DISTRIBUTED for Conference of September 29, 2009.
Oct 5 2009 Petition DENIED.


台灣民政府[編輯]

台灣民政府
Taiwan Civil Government(英文)
通稱:台灣政府
[[File:|border|125px]] TCGemblem.png
國徽


自然地理(實際管轄區)
中央政府
所在地
 美國華盛頓特區(代表處)
 中華民國桃園市龜山區員林坑路100之1號(中央會館)(宣稱)
最大行政區 宜蘭州 (宣稱)
人民生活

官方語言 未定
官方文字 未定,主要使用中文、日文、英文








其他資料

台灣民政府(英文:Taiwan Civil Government,簡稱TCG),或是寫做台灣(民)政府,是一個主張臺灣係由美國軍事占領、宣稱自己擁有合法地位統治臺灣的極右派民間組織,於2008年成立,前身為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1][2]

台灣民政府不是在中華民國登記有案的組織,也未受到任何國家政府所承認,更沒有實質的政治影響力。台灣民政府官方網站刊有「台灣公民權利法」、「組織建構圖」、「州郡管轄區域圖」等文件,但不僅是紙上談兵,於臺灣各地設有辦事處,開辦宣傳講座、散發傳單,甚至供人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3][4][5],發行「台灣民政府車牌[6][7]、招募軍警人員「黑熊總隊」,辦理「郡守」考試。不過,以上事項不同於主張獨立、自治甚至革命之類的政治組織的做為,反而更接近私人國家的行為。

台灣一些縣市警察局將台灣民政府列為詐騙集團[8][9][10]

台灣民政府宣稱只要辦了台灣民政府身份證,不用美國簽證就能直接去美國,結果被美國在台協會官員直接否認。[1]





主張[編輯]

有關臺灣地位的主張,台灣民政府持臺灣地位未定論,認為臺灣是受到「美國軍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簡稱USMG)占領,臺灣的主權依然為日本天皇所有,現時統治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

依照台灣民政府自身的說法,台灣民政府是依照國際法條約(《舊金山和約》等)合法成立,並由「美國軍政府」授權統治臺灣。早期曾經主張美屬臺灣群島方案,多次向美國軍事法庭提出訴訟但是沒有結果。以上主張,部分與台灣獨立運動人士的說法類似;然而台灣民政府否認自己是台獨組織,也不支持台獨。

台灣民政府聲稱自己是獲得美國軍政府授權所成立的政府,性質如同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

2012年9月26日,林志昇向中天新聞台記者表示,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人,日後到美國在台協會(AIT)辦美國簽證,可以不用經過面試官的面試,就能拿到簽證,「這是當時美國國家單位跟我們談的」;中天新聞台記者向AIT發言人裴士蓮(Sheila Paskman)查證,裴士蓮回覆:「所有申請美國簽證的人,都必須到美國在台協會面談。」[4]2015年5月2日,《台灣蘋果日報》記者持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進入AIT,在簽證辦理處遭警衛阻擋並譏諷「怎會有人相信這個」、「拿這個是無法進入AIT的」[11]

政府架構[編輯]

依據2014年3月24日台灣民政府發布的組織圖,最高領導人為「行政長官」,行政長官下設七人組成的「主席團」,主席團下設「國安參謀聯席會」、「內閣」、「參議院」、「眾議院」與「司法院」。



反對聲音[編輯]

2009年10月16日,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儀深說:

林志昇、何瑞元企圖從「戰時國際法」和「佔領法」來論述戰後台灣的國際地位,戰後台灣的地位是「美國軍事管轄下海外未合併領土」。
個人認為,此一論述的弱點是:既然中華民國政府只是被美國委託的「次要佔領權國」,竟然在1945年10月受降的時候宣稱台灣光復,隨後且宣告台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美國為何沒有「即時糾正」?
又,既然引述19世紀末波多黎各和古巴曾經是「在USMG(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下的未合併領土」作為台灣的範例,但波多黎各和古巴都確實有一個短暫的USMG、以及當地成立的平民政府予以取代的過程。而台灣有自己的歷史因緣,這些事在台灣從未發生過;今日如何能夠讓歷史倒轉,炮製一個在台灣的USMG,然後說台灣「目前的地位」是處於USMG之下未合併的領土?
……台灣地位問題錯綜複雜,至少涵蓋國際法、憲法、歷史與政治等『多學科途徑』(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才講得清楚;不能只根據戰後某項宣言的效力或某條約的文字解釋,就以為找到台灣地位的真相或答案。
[22]

2009年11月8日,深綠的美國律師江建祥說,林志昇等所謂「理想派」的控美案對於台獨來說是非常危險的:林志昇等的講法是,希望美國從國民黨手上「拿回」台灣主權,然後幫助所謂的「平民政府」完成「獨立」;但美國沒有台灣主權,美國已公開反對台獨、不准台獨公投;一旦台灣變成美國屬地,美國會讓台灣「獨立」嗎?他批評,控美案的心態非常可議,應該用一個「奴」字來形容,「看美國人臉色的『建國程序』,這能夠做嗎?不能做」。」他說,林志昇等說「台灣、美國和日本同一國」,他深不以為然,「同一國?這就是奴性!那是懦夫,才會甘心當被保護的『奴』」。他說,林志昇等聲稱《舊金山和約》中顯示日本擁有台灣的「殘留主權」,這是他頭一次看到「殘留主權」這個名詞,他不知道「殘留主權」是什麼意思;但《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台灣與朝鮮的主權時的法律用語一模一樣,「如果日本敢說擁有朝鮮的『殘留主權』,一定被朝鮮打死」[23]

2013年3月4日,台灣的媒體工作者許劍虹說,台灣民政府是一個標準的統派團體,但其奮鬥目標是追求台灣恢復1945年以前的政治地位、也就是「回歸」大日本帝國的懷抱,故其主張台灣目前的國家元首仍然是日本天皇;但台灣民政府無法忽略大日本帝國於太平洋戰爭後瓦解、乃至於目前日本仍然遭受美軍佔領的事實,故其在法理上認為,目前的台灣與澎湖均為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下的屬地,但同時在美國默許下有一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存在於這塊土地上;台灣民政府亦認為,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參與政黨選舉活動的民主進步黨,也同樣是這個「中國流亡政權」的一份子;台灣民政府主要的宣傳對象不是美國人,甚至也不是台灣人,而是日本人,「根據東森新聞對該組織領導人林志昇的訪問,台灣民政府認為:目前台灣人的身分是美國人,但是最終要成為日本人!」「台灣民政府想要把美國政府拖入一場與中共的全面戰爭中,讓這兩個超級強權彼此打到兩敗俱傷,甚至也不惜讓台灣一起同歸於盡,為日本爭取喘息與壯大的機會。一旦等到中共與美國的戰爭結束後,在他們的認知裡,日本將會成為全亞洲唯一的贏家,然後大日本帝國也將在廢墟中重新站立起來,而台灣人民也將在最後重新成為『驕傲的日本人』;這在筆者眼中,可能才是林志昇這票人的真正目的。」[24]

2013年7月9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聲明:

  1. 台灣的國際地位在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中明確說到「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未提及台灣的歸屬。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潮流及普世人權的價值影響之下,「自決權」是戰時殖民地解決歸屬的最高原則。台灣的未來應依照「住民自決」的原則,由台灣的住民來決定自己的國家;這也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19)70年代發表三篇重要宣言的基礎。這些與台灣民政府主張台灣為「日本天皇保有所有權,美國總統握有佔領權」是相互矛盾的。
  2. 雖然台灣民政府反對台灣屬於美國的一部份,但他們同時也反對台灣的獨立、建國、自治等的選項。這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堅持的「面對現實,採取有效措施,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是矛盾的。
  3. 台灣民政府在這兩年不斷強調「參拜靖國神社」以展示其主張之「日本天皇保有所有權」。但參拜靖國神社具有高度的政治及宗教的敏感度及爭議性,不宜鼓勵。[25]

2013年8月12日,台灣國家聯盟主席姚嘉文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民政府及兩岸基督教論壇對策說明會」台北場說,台灣民政府強調台灣不是一個國家,這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強調「要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的立場大相逕庭,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仍有許多牧長、信徒堅信台灣民政府的說法,令他非常擔憂;他說,台灣民政府對台獨運動及台獨團體的傷害很重,大家一定要好好分辨,不要被台灣民政府騙了,「台灣不是日本、美國、中國的,台灣是台灣人民的,這就是事實!」[8]

2014年1月30日,台灣國際研究學會會員蔡百銓說,台灣民政府期盼美國與日本勢力重返台灣,類似萬那杜塔納島居民的船貨崇拜期盼美軍重返該島;如今美國確實會加強其在西太平洋的勢力,但是絕不可能恢復《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程度;台灣想要加強台美關係,最迫切的工作就是加入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26]

美國臺灣政府[編輯]

美國臺灣政府
Taiwan Government USA(英文)
通稱:臺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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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理(實際管轄區)
中央政府
所在地
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郡阿罕布拉市 (總部)、中華民國臺中市南屯區 (臺灣分部)
人民生活

官方語言 英文
官方文字 未定,主要使用中文、日文、英文

政治文化
國家憲法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台灣公民權利法
國家政權 美利堅合眾國託管 (宣稱)

經濟實力
其他資料

2013年4月25日,蔡明法、蔡吉源等部分台灣民政府成員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舉行記者會時,於演講中宣布組成「臺灣政府」,形同主張台灣獨立;此舉被台灣民政府視為叛變行為並切割之[27]。後來這些成員另組美國臺灣政府Taiwan Government USA,簡稱TGUSA)並架設新網站,也以台灣民政府旗幟做參考製作新旗幟。現時美國臺灣政府已不主張日本擁有臺灣主權。

佔領臺灣省政府前廣場的美國臺灣政府人員的帳篷與旗幟。

2014年7月7日,美國臺灣政府在臺灣省政府進行「占領行動」,占領臺灣省政府一樓大廳與三樓主席室,以「臺灣政府」四字布條遮蓋臺灣省政府大門上方「臺灣省政府」五字,將臺灣省政府廣場旗桿的中華民國國旗降下並升起美國國旗與美國軍政府佔領台澎地區的佔領旗,以塑膠布包覆臺灣省政府廣場的孫中山銅像,引來新聞媒體關注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強制驅離[28][29]。然而美國臺灣政府並未就此放棄,接續數天仍然聚集於臺灣省政府附近[30]

占領行動後,蔡明法、蔡吉源與同是美國臺灣政府成員的吳耀堃被臺灣省政府控告侵入官署。2014年9月29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占領行動案,人在美國的蔡明法與蔡吉源向檢察官請假未出庭,吳耀堃與律師出庭,近百名美國臺灣政府支持者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前集結;吳耀堃在法庭上說,美國臺灣政府並非無故侵入臺灣省政府,只是到臺灣省政府宣示臺灣人能自由組織政府的希望和機會,而臺灣省政府是開放的場所,他們只是進去臺灣省政府上廁所,他以前到中興新村打球也常到臺灣省政府上廁所[31]

「台灣民政府」錯綜複雜的身分認同

點評:他們說,現在是美國人,將來要當日本人!

▲台灣民政府的旗幟。(圖/取自台灣民政府)

東森新聞記者陳智菡、陳志文、陳俊穎、邱盟清/桃園報導

如果有人告訴你,我們不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現在是由美國軍政府佔領,最後要當日本人,你能接受嗎?台灣有一群人對此深信不疑,他們在桃園創了個「台灣民政府」,有主席、內閣總理,還有自己的身分證,宣稱只要辦了,不用美簽就能直接去美國,因為美軍很快就會佔領台灣。不過他們最終目標不是獨立,而是要回歸祖國──日本。這群人到底在想什麼?

司儀喊道,「典禮開始,美國軍政府,美國佔領旗,敬禮!奏樂!」2011年7月,桃園一間農舍頂樓,聚集上百名台灣人,望著美國、日本國旗冉冉上升,內心比七月艷陽還要熾熱,眼神彷彿異域裡的孤軍。

台灣民政府司儀林志昇說,「軍事政府,美國政府,頭一次在我們台灣佔領地,這個地區升旗,我們這個升旗,受到美國國防部、美國國家安全會議代表的授權。」台灣民政府總監顧問何瑞元說,「愈來愈多研究和學者涉入台灣問題,他們將會承認這一刻,美國軍政府佔領台灣的開始。」

何瑞元在36年前從美國來台當記者、當美語老師,最後當了台灣女婿,如今他在台灣落地生根,兒子都22歲了,他卻不認同「中華民國」。何瑞元說,「你台灣人就變得很矛盾了嘛!你如果要走得出去,那你必須有個正式的一個身分嘛,對不對?」並且指出,「日本國會將來我想它的運作一定會改善的嘛,對不對?我們是不是派什麼台灣團體來監督一下。」

台灣人怎麼監督日本國會?原來台灣民政府主張:1895年馬關條約後,台灣已經永久割讓給日本,二戰後該由美國暫管,最終回到日本懷抱。林志昇解釋美國佔領旗的意義,「代表我們目前在台灣這個地方,設置了六個州,這個藍色的星,大家一看就知道,這是美軍的意思,就是目前台灣還在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中,將來台灣人要用這一張,直接進去美國,不需要簽證。」

台灣民政府宣稱,花1000元辦的身分證,未來只要刷晶片就能直接入美,但這未來要多久?五年、十年還是遙遙無期?台灣民政府國務總理蔡吉源說,「我預祝我們的預備會議非常成功。」

台灣民政府有總部還有內閣大臣,幾乎全是大學教授、高知識份子和日本盟友,秘密舉辦圓桌會議,第一任主席竟然是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地方分為台中、台北、高雄等六州州長,還「宣稱」得到美國武力支持。

台灣民政府秘書長表示,「我們對中華民國採取不合作不配合的態度。」頂著自封的官銜,高舉自創的旗幟,台灣民政府卻不要台灣獨立,現在想當美國人,未來要當日本人,有人笑這群人不知今夕是何夕,他們卻自認是西方經典小說的唐吉訶德,樂於編織美麗的建國神話。



原文網址: 「台灣民政府」錯綜複雜的身分認同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320/33221.htm#ixzz3mpTCM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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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夢幌子?「台灣民」身分證 千元入會

記者/ 報導
2013/04/13 19:36(更新時間:2014/11/16 13:44)

 

 

現在到美國免簽,可方便了,不過國內有個組織名叫「台灣民政府」,宣稱發行身分證是得到美國官方認可,還強調不久將來赴美,只要憑著這「特殊」證件,就免辦網路簽證,一張證1千元,但立委接獲民眾投訴,爸媽花錢辦證,最後不了了之,而AIT官員直接否認這證件有效,165反詐騙專線還說,如果涉及「不實」,就是不當得利。

美國夢,人人有,不過真的這麼好康嗎?憑這張「證件」,不必護照就能隨意進出美國?

近來南投縣警局、北市文山二分局緊急張貼公告,提醒民眾有集團宣稱,擁有美國政府核發台灣政府身分證等優惠,滲透原住民部落,請民眾別相信,以免被騙。

沒點名是「台灣民政府」組織,巧的是,台灣民政府標榜這張身分證,是美國國安單位核發的正面個人照,身分證字號還有代表美國與日本的圖騰,反面下緣則印有一組編碼說,是由美國軍政府核發,辦一張手續費1千元。

申辦民眾直接問美國AIT官員可行嗎。民眾:「這個直接進出美國嗎?」AIT發言人:「這個沒有關係,要看護照。」民眾:「這個你認識嗎?」AIT發言人:「不認識。」

美方官員直接否認,憑這張不可能。台灣民政府:「你看現在一看,看起來我們成員年輕人很多,占了一半。」

但現在有民眾向民進黨立委爆料,說這組織以簡訊、宣傳單,辦證繳錢來吸收會員,畫了一個美國夢,時程一拖再拖,不了了之。台灣民政府秘書長林志昇:「加上台灣政府所發行的旅行證件,才可以免簽證。」

目前這組織成員大約6千人,而台灣每年約有5、6千人懷抱美國夢申請綠卡,僧多粥少,讓這個組織變得如此壯大。

兩則個人看似相同''待釐清'' 

平成27年第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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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回復日 法律公告 
平成27年第1號令 (主權權利行使令)

主旨:
明治憲法及所屬一切法律,本重建政府逐步實施。

說明:
法律之生效及失效,皆需公告。
明治憲法及所屬一切法律,包括在大日本帝國於本國固有領土,臺灣澎湖之法律,一切法律仍屬有效。

昔因大日本帝國政府於1947年,在軍事佔領下,暫時消失,以致政府消失,導致法律之不行。

更兼美國為主要佔領國,縱放支那叛軍蔣介石(現在國際上稱為 Chinese Taipei)於本國領土臺灣澎湖肆掠,以228大屠殺大日本帝國的公民、霸佔本國一切民事政府及民事資源、掠奪銀行及土地、以四萬元舊台幣換一元新台幣、奴役被佔領國人民、徵兵虐殺、殺死所有非工程類知識份子更掌控教育及新聞媒體、教導錯誤的知識使住在台灣的人沒有正確的人權歷史觀、沒有國際法律概念,所為之罪惡如須彌之山。

及至平成26年2014年2月20日,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帶領大日本帝國眾臣民共同宣誓:
「永世 效忠 天皇陛下、

    永世 奉行 1949的所有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並以國書告知聯合國各國大使、送日內瓦公約及附加議定書之締約書至瑞士聯邦委員會,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已然成立。
在臺灣澎湖,一切人權法律及主權權利之行使,自當由本重建政府實大日本帝國之明治憲法及所屬一切民生事業之法律,遵從1949的日內瓦公約所規定,依聯合國憲章為準則。 (特別是第2條第4款: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對於美國及支那叛軍蔣介石(Chinese Taipei)在大日本帝國領土臺灣、澎湖之一切佔用本國本地民事政府、法院、教育及各級學校、民生事業、土地、森林、水源,以及 徵兵、徵收稅費…等等戰爭罪侵略罪之行為,應即立刻停止。總督府及全部的民事政府機關及民事資源(包含上列各項),應即刻歸還本重建政府。
美國及支那叛軍蔣介石(Chinese Taipei),在還沒離開本國領土時,並應隨時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所有規定及確實各項保護人權的行為。

平成27年4月28日 主權回復日 布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p.s

戰爭罪

禁止對被佔領國人民徵兵。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佔領國不得強迫被保護人在其武裝或輔助部隊服務。以獲得志願應募為目的之壓迫及宣傳均所不許。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禁止強迫被保護人在敵國軍隊中服務)

 

禁止要求被佔領國人民對敵國效忠,各級學校應該禁止升中華民國國旗及唱中華民國國歌。並應唱日本國與大日本帝國共同國歌君が代。

(海牙第四公約第45條,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釋文,愛國情操不被侵犯,人民效忠自己原來所屬的國家。)

 

無論戰時或平時,特別是在佔領地,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應該被傳播,張貼在每個地方。佔領軍的官員應該有著複本。以保護那些人,當他們上法庭,或者那些人他們應該得到公約保護的福利。(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144條的規定)

 

無差別攻擊,違反海牙公約:「禁止部署武器、投射器具或意在造成無辜傷害之物資。」(海牙第四公約第 23 )

「無論採取何種方式,禁止對於無防備之城鎮、村莊、聚落或建築物。進行轟炸攻擊。」(海牙第四公約第 25 )

「在包圍與砲擊時,應盡可能採取所有必須步驟,以避免宗教、藝術或慈善目的之建築物,以及歷史紀念物、醫院和傷病集中區域,若上述地方並未被用來做為軍事用途。 被圍困方,有義務以明顯可見之標誌標示前述建築物或地區,並在事前知會敵方。」(海牙第四公約第 27 )

 

美國及其支那叛軍蔣介石(Chinese Taipei)霸佔非關戰爭的各級民事政府及各項民事資源,包括法院、土地、水源、銀行,違反海牙公約:
「禁止對於城鎮或區域進行掠奪,即使攻擊中亦然。」
(海牙第四公約第 28 )

「當原來具有正當性政府的權力,事實上交給佔領者手中時,除非被情況所制止,後者必須盡全力恢復和保證該地區的公共秩序與安全,同時遵守該地區已生效的法律。」(海牙第四公約第 43 )

「 正式禁止掠奪。」(海牙第四公約第 47 )

 

美國及其支那叛軍蔣介石霸佔台灣神宮、各地神社、各地武德殿、各地學校、博物館,違反海牙公約:「自治體有關宗教、慈善與教育、藝術與科學之財產,即使屬於國家所有,應視為私人財產。 禁止一切擄獲、摧毀或有意損壞前述習俗制度、歷史紀念物、藝術品、科學成果,且應在法律程序下進行。」(海牙第四公約第 56 )

 

 

戰爭罪侵略罪

「侵略行為」是指一國使用武裝力量侵犯另一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行為,或以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的任何其他方式。根據19741214日聯合國大會第3314號決議,下列任何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均為侵略行為:

國家的軍隊入侵或攻擊或任何軍事佔領另一個國家的領土,雖然是暫時的,只要使用武力在另一個國家領土或其部分領土,造成入侵或攻擊或任何併吞,即為侵略行為;

...

國家派出的或其國家之代行武裝小隊、團體、非正規軍或僱傭兵對另一國進行軍事行動,其嚴重性達到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或者大量的涉入其中。

aggression of war crimes

act of aggression” means the use of armed force by a State against the sovereignty,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other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regardless of a declaration of war,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3314 (XXIX) of 14 December 1974, qualify as an act of aggression:

The invasion or attack by the armed forces of a State of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State, or any military occupation, however temporary, resulting from such invasion or attack, or any annexation by the use of force of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State or part thereof;

...

The sending by or on behalf of a State of armed bands, groups, irregulars or mercenaries, which carry out acts of armed force against another State of such gravity as to amount to the acts listed above, or its substantial involvement ther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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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0m6TVywt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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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古老巨石上發現小矮人鞋印

台灣苗栗彭姓宗親總會長彭鈺明20餘年前在一個偶然的機會中,拾獲一顆重達200多公斤的巨大石頭,石頭上有許多生物的遺迹,更有一個小矮人的鞋印,面對這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彭鈺明雖然驚喜,但內心深處卻有許多不解之迷,為何讓他拾獲此石頭?這顆石頭有多珍貴?


這顆重達200多公斤的巨大石頭上有許多生物的遺迹(圖片來源:許享富)

羅小姐表示,經寺院住持指點,此化石必須隱藏在修鍊者家中,才能曝光讓人觀賞;她還說,有些修鍊者在此巨石前能感應到巨大能量,甚至滿臉通紅,尤其在此巨石前靜坐有非常奇妙的感覺。

1990年,彭鈺明發動搶救老樹,被人罵“瘋子”,20餘年來為投入拯救老樹耗費鉅資,雖然成功救活九十多棵老樹,成為護樹志工,卻讓他債務纏身;他更高聲疾呼世人綠化環境,讓後代子孫享有綠意盎然的居住空間。

彭鈺明早期曾從事房屋仲介,在房屋拍賣翻修時,無意間挖掘到此巨石,他心想:莫非是老天爺疼惜我,被罵了那麼多年的瘋子,做了那麼多利益眾生的事,給了我一些反饋。

彭鈺明指出,發現石頭引起震撼,而且竟然有小矮人的鞋印,7公分長,鞋跟鞋掌紋路非常清晰。


這顆重達200多公斤的巨大石頭上有許多生物的遺迹(圖片來源:許享富)

考古學家在世界各地陸續發現了遠古不同時期人類的直接證據,從幾萬年前至幾億年前的人類腳印到人體的骨骼化石。通過現代科學方法測定了它們的年代,結果發現,這些文明古迹具有極其遙遠的歷史,從幾萬年,幾十萬年,幾百萬年,幾千萬年,直到數十億年。

1968年的一個夏天,一位美國的業餘化石專家威廉·J·米斯特在位於猶他州附近,也是以三葉蟲化石聞名的羚羊泉敲開了一片化石。赫然發現一個完整的鞋印就踩在一隻三葉蟲上,這個鞋印長約二十六公分,寬八·九公分。

從鞋印後跟部分下凹一·五公分來看,這應該是一雙和現代人類所穿的便鞋類似的鞋子,也就是說這隻鞋子的主人是生活在一個有一定文明下的環境。令人納悶的是,三葉蟲是一種生長於六億年前至二億多年前的生物,換句話說,在這久遠的歷史時期之前,是不是有着和我們一樣的人類文明存在?

威廉·J·米斯特這一敲不但鬆動了一百多年以來現代人類所篤信的進化論,更替人類發展史研究敲開了另一扇門。


1968年,業餘化石專家米斯特在美國猶他州發現踩在生活於6億年到2億多年前的三葉蟲上的鞋印。(圖片來源:Henry Joh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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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Aher

林照翔+鐘穗雀
讚....
2015-09-26 16:20:5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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