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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16:16:37| 人氣20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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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捐稽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加強保障納稅者權益

(CITYBEING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將自1061228日施行,其立法理由是政府為加強保障納稅者權利,乃參照美國、日本等稅制發展較久國家之立法例,及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為保障消費者建置消費者保護官協助之規定,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間稅捐爭議之解決、受理申訴陳情及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為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納保官一人或數人,並得由機關首長指定具領導及協調能力之納保官為主任納保官。內地稅稽徵機關納保官應由具有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且從事稅務工作10年以上,成績優良之現任薦任8職等以上人員專任或兼任;3人以上者,應至少1人曾從事稅務行政救濟工作或具法律專

業;且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不得有考列丙等以下或曾受懲處、懲戒或刑事處分。

該局業依相關規定指定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6(總局2名、7個分局及7個稽徵所各1),合計17名,並將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布於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納稅者可直接上網查詢得知相關資訊。

 

該局提醒,本法即將於106年底上路,請密切注意相關宣導內容,以維護自身權利,共同營造優質賦稅環境。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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