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6-09-10 22:16:07| 人氣1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應具有確實之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土地登記簿謄本,按謄本中記載最高抵押限額
800萬元列報其生前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查證後發現,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償還該抵押借款,於繼承日並無債務存在,因此否准認列該800萬元未償債務之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按最高限額抵押權定義,係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故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記載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並不表示就有該金額之未償債務存在,必須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確實存在且尚未償還之事實,繼承人才可以申請將該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如係向銀行借貸,繼承人應提出截至繼承日止銀行貸款餘額證明;如向私人借貸,則需檢附借貸合約及資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古 秀 美
人氣(154)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 個人分類: 國稅/郵局 |
此分類下一篇:申辦國稅業務免附戶籍謄本
此分類上一篇:至超商繳稅記得索取繳款證明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