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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重購退稅之新購地5年內均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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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重購退稅之新購地5年內均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

2013-01-02 00:00:00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多起民眾申請復查之案件,皆是因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新購地原設籍人員於5年內全數遷出而遭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相同用途之土地,可向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惟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除不得移轉或供營業、出租使用外,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至少1人在土地所在址處戶籍內,否則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如對於重購退稅還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1/2*13)

本文出處:http://www.Taichung.gov.tw/ct.asp?xItem=186251&ctNode=712&mp=100010

新聞來源:台中市政府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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