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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臺居住定義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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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臺居住定義放寬

2012-12-19 08:00:00

財政部放寬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相關規定,將來臺居住的定義由1天改為31天,預計2013年1月1日實施,有利僑民回臺投資、觀光。
根據現行規定,在臺灣設有戶籍者,居住只要滿1天,其海外所得在一個課稅年度內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要課最低稅負。
財政部表示,明年1月1日後,在臺設有戶籍者,全年居留天數未達31天,不再視為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除綜合所得稅率降為單一稅率20%外,海外所得將完全免稅;若在國內有財產,未來亦僅需就國內財產申報遺產稅,海外遺產不納入課稅。

本文出處: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18226

新聞來源:經建會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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