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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26 14:05:38| 人氣3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白話如小說的民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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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院的這位司法界前輩,似乎是以修行的心態在撰寫判決。雖然我不認為判決需要寫到這種程度,但多樣化的判決對司法界而言應該是件好事。大家不妨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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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九十一年家護字第三一二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000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夫妻關係,於民國(下同)七十九年結婚,生育了四個小孩,長子林嘉保患有肌肉萎縮症,行動能力不佳。聲請人原本是北部長大的,一個人嫁到陌生的雲林縣莿桐鄉,有許多不適應,自從結婚以來,與相對人的家人相處困難,經常發生摩擦,嚴重婆媳問題及姑嫂問題,使聲請人承受極大壓力,親友關係亦劍拔弩張,互相惡言相向。每當聲請人受到委屈時,無處投訴,只好等相對人下班後,想要向相對人訴苦,可是相對人都維護他的家人,不站在公道立場,說沒幾句就動手打人。這種情形從八十七年、八十九年, 發生好幾次,每次相對人都是出拳打聲請人的頭,讓聲請人痛不欲生。幾次下來,聲請人只好眼淚往腹內吞,忍受這種無人可說的痛苦。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晚上七時許,相對人當時在加班還沒回來,聲請人與婆婆、大伯(先生的哥哥)以及四名孩子先吃晚飯,長子林嘉保因為有肌肉萎縮症,跌倒在地,大伯卻冷冷地說「不必去扶,給他做狗爬,也要自己爬起來」,聲請人聽了很生氣,大伯竟然說出這種殘忍的話,把自己的姪子比喻為狗在爬,為了不撕破臉,聲請人只好隱忍下來。等到相對人回來,聲請人向相對人投訴這件事情,相對人竟然說這 是聲請人的不對,夫妻兩人吵了一架。聲請人只好先走開,先去幫孩子洗澡,先生隨後衝進來,出拳毆打聲請人,聲請人大聲呼救,婆婆聞聲衝進來,卻不制止她的兒子,反而趕快把小孩抱走,讓相對人繼續毆打聲請人,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有驗傷診斷書可證,聲請人有繼續遭受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結婚十幾年,夫妻感情本來就不好,相對人在工廠上班,一個月才賺二萬多元,卻要養四個孩子,長子林嘉保又是殘障,家中婆媳姑嫂不合,讓相對人精神壓力很大。相對人唯一嗜好就是與幾個好朋友下班後喝點小酒,聊天解悶。每次喝酒回家後,想要到床上好好睡一覺,聲請人就過來一直唸,動不動就罵人,而講話很大聲,也很愛嘮叨,令人簡直想要抓狂,直到壓力爆發出來時,才會出手打人。每次毆打過後,聲請人就會安靜一陣子,讓相對人暫時耳根清淨。聲請人所說遭毆打情節,相對人都承認,但是聲請人也請反省自己,為何說話用字如此粗俗,語帶髒話,而且喜歡說話潑冷水。同樣的一句話,聲請人說出來就很難聽,如「你叨的死人骨頭」「那是你們林家的代誌,跟我無關」,動不動就把小孩丟著,拼命往外跑。聲請人這幾年吵著一直要夫妻搬出去住,說是大家族太複雜,然而相對人上有高齡老母,怎麼可能拋棄母親,而且經濟能力有限,付不起租房子費用。相對人對這種婚姻也經心灰意冷,只求一個寧靜的 生活空間,讓未來日子好好過下去。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據提出驗傷診斷書、警局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為證,相對人對此亦不爭執,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結婚是女人生命最重要的一次遷徒,女人要從原來的家移到另一個地方,人們稱為「歸宿」的地方。當女人進入新家庭,女人擔負起延續這個家庭的責任,女人也逐漸從生活照顧中,從每一件抹布的挑選,每一件衣服的摺法,碗盤收藏的方法等等,逐漸將這個家庭佔為己有。但是女人經營家庭,不似男人經營事業有固定職場工作規則可依循。經營家庭的規則模糊難辨,付出的多寡難以衡量,沒有清處的方向,於是糾紛不斷,摩擦頻生。媳婦在生活中最大的對手,就是婆婆、妯娌、大姑小姑等。於是我們常聽到「一個廚房容不下兩個女人」的名言,「婆媳不合」「姑嫂不合」「妯娌不合」等等,鬧得不可開交,在在表示女人之間緊張關係。當女人克服一切,真正擁有她自己的家庭時,她又要面對這個家庭的解散,注視著當年與她踏入相同命運的女人,一步步攻城掠地。當年她如何從婆婆手中接收領土,如今也要同樣交出。這樣的情節,在中國社會永遠不斷上演。男人永遠是中間的夾心餅乾,兩方面的壓力都湧向男人身上。於是當男人累積過多壓力時,不無採取暴力發洩的可能。本件當事人居住在雲林縣莿桐鄉這樣的鄉村地區,大家族的傳統結構,喜歡道人長短的左右鄰居,以及說話帶髒字或語帶諷刺不良習慣,都是造成媳婦的壓力來源。本法官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往兩造家中察看,在庭院裡訊問兩造,左右鄰居便隔著圍牆開始道人長短,而相對人大姊雖已出嫁,仍在旁邊頻頻要指責聲請人的不是,而聲請人不甘示弱,強勢回應,爭吵不休,大家所爭執也不過都是「你曾經在某某時間說過我如何如何」等芝麻綠豆的過節而已。相對人夾在當中,表情顯得痛苦、無奈。而聲請人說到激動處,憤怒的咬緊牙根,眼淚在眼眶中打轉。本法官相信,這一切都是互為因果,每個人都有造業,也必須承受苦果。聲請人剛剛嫁入林家時,絕不至於是如今的說話習慣。事情起源於親人相處的摩擦,婆媳及姑嫂之間互相記恨,聲請人承受壓力時,在陌生的地方沒有朋友可以傾訴抒解壓力,只好每天向相對人抱怨。而聲請人也忘了每個人的心裡的容量有限,不斷嘮叨的結果,使相對人終於爆發出來而毆打妻子一頓,個性強悍的聲請人,把這一切帳算到婆婆及大姑小姑身上,彼此形同水火。每個人都只看到別人眼中的一顆沙子,卻看不到自己眼中的橫樑。只會指責別人,卻未曾反省自己,彷彿自己是全世界最不幸的人,遇到世上最惡劣的對手。每個人為了武裝自己,說話的習慣越來越糟糕,說話帶髒字,或講話時刻意諷刺對方,冷言冷語,或是不願正眼瞧一下對方。讓這個家庭永遠充滿詭異、猜忌、冷漠、互相勾心鬥角的氣氛。

五、婚姻暴力有其成因,也有其前奏及續曲。施暴者行為與其生活壓力有關,產生有其階段性,且會一再循環發生。「引發期→暴力發生→蜜月期」為一個循環,當壓力開始累積時,夫妻就開始有小的爭吵,施虐者開始喝酒,逃避衝突壓力來源;直到壓力累積到無法負荷,只好爆發出來,毆打一頓;釋放壓力後,生理上較為平靜,施虐者開始有點慚愧,答應不再動粗。但是好景不常,雙方都會繼續犯相同的錯誤,繼續增加壓力,再度爆發暴力衝突。舊恨不斷累積,於是彼此內心的空間越來越小,暴力發生的時間間距越來越短,雙方衝突程度越來越高。本件情形,就是典型的已經進入「暴力行為高峰期」,雙方需要一段長久的時間抒解心中的垃圾情緒。然而,居住的環境無法改變,聲請人必須住在現址,夫妻無法獨立分家生活,如果姑嫂及婆媳繼續沿用舊有的相處模式,難保暴力衝突不再發生。

六、無論如何,暴力應受譴責,每個人都有不受暴力侵犯基本人權。請雙方及其他家人都深切反省,多說正面的、鼓勵的話語,並改變不好的說話習慣。切記,你以如何鋒利的話語傷害對方,對方一定會將這些話還給你的。這個家庭的維繫,仍須雙方的努力與自我克制。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並定本保護令有效期限為一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提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台長: 小杜白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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