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6-11-09 15:52:50| 人氣1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司改會檢察體系改革座談會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1998年 檢察體系改革研討會

地 點: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十四樓國際會議廳

主 持 人:高瑞錚律師

引 言 人:法務部蔡碧玉檢察官

吳東都 檢察官、朱朝亮 檢察官

顧立雄 律師(民間版法官法小組召集人)

蔡炯墩 法官、林山田 教授

紀錄整理:黃雅玲


http://www.jrf.org.tw/reform/supervise_1_1a_2.htm


法務部代表蔡碧玉檢察官發言:
此外,作為第三種方法,即在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結合調解程序,期望藉此將許多涉及財產紛爭之案件排除在刑事訴程序之外。蓋在刑事政策之研討上,就比較法上之觀察,可發現國外在刑事立法政策之趨勢上,多朝向民刑合一之結合方向,揚棄傳統訴訟程序將民事事件與刑事事件截然劃分之方式;實際上,常因當事人弄不清楚民刑事訴訟之區分,當其民事紛爭無法民事訴訟獲得滿足之時,其通常亦會提起刑事訴訟;故在美國民間即有相當多之協會,被用以調解上述之糾紛,特別是被設計用來解決上述有關財產糾紛之案件;當案件進入刑事程序之後,其先讓案件進入調解協會進行調解,而此有二項重要之作用目的:在於使被害人獲得滿足,同時亦可使執法者產生兩項選擇,檢察官可不加以訴追,而使案件轉向,不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或縱對之提起公訴,在經由協商、求刑程序,變成緩刑抑或刑的代替;而此相關措施,在文獻資料之整理上,已發現德國曾有相關草案之擬定,但尚未經過立法程序;其嘗試將對於犯罪被害人之賠償作為是替代刑之方法,變成另一種形式之懲罰。事實上,在國內檢察實務中,最困擾檢察官之案件,即屬上述「以刑逼民」的案件;從而,法務部亦希望結合現有之調解機構,亦即運用現有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功能。雖目前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依法所得受理之案件,僅限於民事以及告訴乃論之案件,但目前法務部已與相關部會達成共識,針對於非告訴乃論案件若涉及民事請求權之情形(因大部分刑事案件背後均有一民事請求),檢察官亦可主動提供轉介單,經由到庭當事人之簽名,而將該案之民事請求部分轉介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處理,並將該案之刑事部分先行報結;使當事人能在此段時間中到調解委員會磋商其間有關民事賠償之事宜;待其間民事賠償事宜達成之後,由調解委員會將該案送回;此時檢察官即有數項選擇,倘若調解成功,被害人獲得賠償,依法檢察官得以職權不起訴者,檢察官當可逕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而當事人並不會再議;另檢察官亦可利用簡易程序,對於被告求處緩刑或罰金刑等較為輕微之刑罰,而無須使被告經過一般審判程序;抑或在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其與被害人間之民事糾葛已透過調解程序解決之情形下,檢察官亦可大膽地予以不起訴處分,無須擔憂該不起訴處分是否將遭上級審發回。 目前希望藉由上述三項措施之實施,逐漸減少偵查中案件之數量;而些措施目前已獲得基層檢察官之良好回應,惟其成效仍有待日後長期之觀察;但仍期待經由人員之增加以及案件之減少,進一步推動檢察官蒞庭實施公訴之可能性。

  礙於時間之因素,隨後若有時間,將作進一步之補充報告。



朱朝亮檢察官發言:
老實說,當檢察官十年,這幾年才發現作檢察官的權力實在很大,檢察官上至總統、下至庶民,內亂、外患罪誰都可以辦。檢察權這麼大,但在檢察一體的設計之下,經由人事任命、指分進而干涉、影響個案則更可怕。更何況目前是政黨任命行政院長,行政院長任命部長,部長任命總長。所以我們一直在思考檢察官定位的問題,很高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看到這樣的問題,促成了這次的機會。所以有希望經過今天的討論之後,大家一起來推動檢察官定位入憲,以弭平爭議。

限制檢察體系不僅能夠獨立,並且能對國民負責。老實說,在民主制度,沒有一個機關能夠真正獨立,我們強調的反而是制衡,一個完全獨立不受制衡的機關可能變成獨裁、自以為是,這包括法院的審判也一樣。像在日本,最高法院的法官要定期接受國民的審查。在國外,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由國會同意的體制也相當多。這些都是我們所考慮的問題。

在檢察體系中,有一個特別的「分案」規定,也就是說沒有案件分給你,你是不能偵辦的,不像警察,沒有「分案」也可以辦。這樣的規定讓真正在做事的檢察官不斷遭受打擊,因為碰到有爭議、敏感性的案件檢察長會說再查再查,不真正授權。


蔡炯敦法官發言

另一個讓我痛苦的情況是,我覺得檢察官無法發揮主動偵察犯罪的功能,這不光是檢察官的問題,而是整個司法體制的問題,因為案件量太多,下至檢察官一直到最高法院,皆以結案為己任,案子到手上的,盡可能推出去就推出去,這樣的心態讓我很難過,司法制度好像在打混仗。檢察官把案件混給法官、一審混給二審、二審混給三審、三審再踢回來二審,這樣受害的只有老百姓。你說今天司法公信力不彰,我當法官都不相信司法,我還能期待老百姓能相信我們的司法嗎?我想這些是全面性要解決的問題,剛剛林老師提到目前是「包工制」的訴訟體制,我心有所感,我們也常常這樣形容自己。所以我想法官、檢察官定位問題一定要釐清,因為讓一個人去負擔許多不同、相互衝突的角色,又要期待他把工作做好?我個人不太相信。法官很不容易保持中立,這樣當事人怎麼會信服法官的裁判?也許前一陣子黃瑞華法官認真追查伍澤元的案子,大家都拍手叫好;但是我們回過頭來思考這問題,這本來應該是檢察官要作的事,一個法官卻對被告窮追猛打,被告如何相信法官會對他公正審判?而事實上黃法官這樣的作法卻能得到社會輿論的支持與認同。而黃法官為什麼可以這樣?因為現在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他這樣的職權,而他也有這樣的正義感。但我覺得這跟法官的角色事實上是有衝突的,也許伍澤元案對部分的檢察官也有刺激的作用。


台長: 賴山羊
人氣(158)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藝文活動(書評、展覽、舞蹈、表演)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