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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1 19:43:11| 人氣3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警方懲處性侵案疏失人員及加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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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採訪中心報導】雲林縣葉姓女童遭性侵殺害案,警政署與雲林縣警察局經深入調查,該案於100年2月9日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查閱工作平 臺」已有林國政性侵出獄應登記、報到資料。雲林縣警察局婦幼隊於2月25日始發函通知林國政,應於4月12日至該隊辦理登記報到。該隊後於3月1日再發函 斗六分局送達林國政登記、報到函件,莿桐所警員張涵佑於3月5日至3月7日送達3次,未遇林國政均拍照存證,再由斗六分局偵查佐陳宏山聯絡林國政之父於3 月15日至偵查隊領取。
依目前相關法令規定,通知刑滿出獄之性侵犯登記報到及何時報到,並無明確期限規定。經查雲林縣警察局婦幼隊雖均依目前法令 規定辦理,惟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查閱工作平臺」於2月9日即有林國政登記報到資料,該隊延至2月25日發文,公文處理未 依規定,已由雲林縣警察局於3月26日予婦幼隊承辦人吳淑裕記過一次、隊長董永和申誡一次、副隊長許世慧申誡二次處分。
內政部3月25日跨部會會議中已決議,過去要求服刑期滿之性侵犯在出獄後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報到,改為「隔天」即應向警察局報到,並要求各警察局 嚴格執行「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對於轄區內高再犯危險的性罪犯,每週至少查訪一次,並全力協助相關單位做好監控、輔導及防處等作為。

台長: 警安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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