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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4 18:00:00| 人氣8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院秘書長陳士魁三度加害被解聘人陳昱元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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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詩

貪污判官還有正當性?

(陳昱元博士,101, 11, 23)

人云亦云當判官

耍耍嘴皮貪污歡

法制專長哄人亂

泯滅人性走邪端

吃香喝辣貪污團

搖搖筆桿違法斷

弱勢生死他不管

升官發財無恥鑽

陳昱元博士陳情函

                                                  發函人:陳昱元

                                           通訊:台南郵政第177號信箱

                                           電話:0933-355656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受文者

正本:總統馬英九、監察院長王建煊、考試院長關中、立法院長王金平

副本:行政院長陳冲

日期: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五

文號:陳博府院函字第10111230501

速別:最速件

密等:普通(應受公評之事)

主旨:有關行政院秘書長陳士魁二度不查「解聘案行政院訴願會不查真象誤認澎科大證物偽造公文書」「三度加害被解聘人陳昱元老師案」,請組成「專案調查小組」或主辦「聽證會」釐清事實真象,還我憲法人權,人格權、工作權、及退休權,請查照。

說明:

一、中華民國1011112日行政院秘書長陳士魁來函院臺訴字第1010067020號,有待三度釐清的要點如下:

(一)從該函「院臺訴字第」的字號便知,這是「行政院訴願會發函」,並非「行政院秘書長陳士魁發函」。對於「行政院訴願會誤認證據」「駁回訴願事」,秘書長陳士魁令「行政院訴願會」瞎掰吃案,不管內容如何,已涉公務員「知法犯法」「違反利益迴避原則」,應嚴厲譴責。

(二)該函有關「解聘案」,指出「教育部訴願會」駁回「訴願事」,因所提訴願依法不合。又行政院訴願會駁回「解聘訴願案」,因教育部訴願會認定澎科大及教育部「處理及審議程序」「均合於規定」。「其事件性質不同,作成處分機關及訴願管轄機關亦異,並無損及臺端審級利益之情事」。請問:(1)最高行政法院98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文中表示「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組織(教師法第29條第2項參照)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應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故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之決定自屬行政處分。」訴願會職掌「行政救濟」,行政救濟案來自「行政處分」,教育部訴願會以「依法不合」駁回「解聘訴願事」,嚴重觸法傷害我權益。行政院訴願會以教育部訴願會「處理及審議程序均合於規定」一樣駁回訴願案,顯然意圖包庇教育部訴願會的不法,且駁回書中引用「不實的」、「與本案無關的」、「只有澎科大偽造公文函看不到隨函證物的」內容,當訴願決定書內容,公然假借職務機會層層偽造公文書包庇違法行政,太不可思議了,這叫做「處理及審議程序均合於規定」嗎?

      2)因「提出告訴或起訴」「依憲法行使訴訟權」被抹黑成「行為不檢」。因受莫名其妙處罰,寄電子郵件發言主張憲法人權,希望其他老師委員有機會為我申冤,是憲法祕密通訊權,把當權者「洩漏國家機密以外機密罪」抹黑成本人「信件騷擾」「行為不檢」。第三級校教評會主席王明輝在「系級」及「院級」未提及「教學評量分數低教學不力事」的情形下,其擅自臨時加入本理由公然違反三級三審原理,行政院訴願會及教育部訴願會可以瞎掰「處理及審議程序均合於規定」。更妙的是:與本案不相關的「黃齊達假驗傷拿不出醫藥費證明真詐財法官鐘孟容枉法裁判案」、「前王月秋鼓動學生網站誹謗我名譽吳巡龍檢察官吃案事」,也成了「解聘訴願決定書內容」,教育部及訴願會委員連「遵守法律期間不變的判決基礎證據」觀念都沒有,讓人難以置信。(3)本解聘案教育部未經合法程序濫權擅自要求澎科大提報「永不適任教師名冊」,行政院訴願會及教育部訴願會可以瞎掰「處理及審議程序均合於規定」。(4)服務教育界36年領不到退休金、目前失業中、因列冊永不適任教師無法到其他學校任教一生專業全毀,高官還可以大言不慚「並無損及臺端審級利益之情事」。

(三)中興大學林昱梅是教育部訴願會委員,也是行政院訴願會委員,擔任本解聘案兩會誤導遊說加害角色,與澎科大院長蔡明惠角色如出一轍,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秘書長陳士魁竟然可以偽造公文書說「無訴願法第55條有關迴避之規定」。

(四)所有爭議事件都可以雙方面對面溝通,達成共識和解,秘書長陳士魁竟然說教育部「無違法或不當」,「無由教育部與台端進行協議之適用」。官大權大背景硬,「霸王硬上弓」,官欺民。

(五)秘書長陳士魁「曲解訴願法第84條」卻說本人「誤解」,真是官大學問大。

二、本研究專家著作比人多,從未「抄襲」,何來「違反學術倫理」?不學無術的無恥官員,加上人云亦云無知無德的法官,合縱連橫欺負抹黑弱勢,本人事可殺不可辱,近日內提告枉法裁判法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楊莉莉、林惠瑜、畢乃俊;最高行政法院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三、訴願書依法應公佈在網站上,不要以「恐傷害當事人名譽」為由,實際上在掩飾「違法行政的公開證據」。

四、訴願會委員有法制專長嗎?請提出名單與證據。沒有憲法人權理念、沒有公法契約概念,公法契約還要人打訴訟才能確認,訴願會委員非有法制專長,而是有拍馬屁夭壽專長。

五、未給訴願會委員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已涉隱瞞偽造公文書,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一條。

六、證物如附件。

發函人:陳昱元 


 

 

 

台長: JamesYua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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