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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行政院亂賊相聚
(陳昱元博士每日一詩)
秘書長林益世坐牢去
訴願會既違法又亂紀
濫權傷害無辜很得意
秘書長陳士魁會包庇
移花接木欺騙好手藝
道聽途說也能當真理
不提證據想要混過去
愚民動機委實很可議
賊窟當道當權百姓欺
頭上三尺神明審義理
惡有惡報信不信由你
今生今世劫帳全算你
3
(行政院秘書長陳士魁)
我不會貪污,但我擅長偽造文書
陳昱元博士函
http://img17.imageshack.us/img17/1006/92568249.pdf
發函人:陳昱元
通訊:台南市裕文路123號
電話:0933355656
E-mail:yuhyuan.chen@msa.hinet.net
受文者:行政院秘書長陳士魁大德
日期: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文號:陳博政秘字第10110170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普通
證物:101年10月9日院台訴字第1010062193號行政院秘書長函
主旨:有關101年10月9日院台訴字第1010062193號行政院秘書長函,有些問題曖昧,請檢證再釐清,請查照。
說明:
一、本公文書文句通順,思想邏輯有序,言簡意賅;可惜美中不足,未檢具證據,
證明所言內容為真,說服力不足,請再來函補上。
二、有關解聘案:行政院訴願會委員在決定書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10138793 號上載有陳德新、林昱梅、林秀蓮、姚思遠、陳清秀、林素鳳等共六位;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教育部訴願決定書臺訴字第1010050927A號上委員載有:林聰明、陳猷龍、郭介恒、林淑真、邱瑞成、陳淑芳、林昱梅、范姜真媺等共八位。為什麼「林昱梅」未「違反迴避規定」?請舉證再說明。
三、有關解聘訴願案,教育部的文號是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臺訴字第1010050927A號,而非100年12月22日臺人(二)字第1000221530E。秘書長故意移花接木,偽造公文書掩飾違法行政,事證明確。
四、訴願決定書載有:「違反學術倫理」、「利用網路傳送不當電子郵件」、「情緒障礙」等。請查明:(一)解聘原因為「打官司」、「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分數低」,為什麼訴願決定書會有「違反學術倫理」、「情緒障礙」的內容?公然違反「判決基礎」,故意抹黑栽贓,事證明確。(二)什麼時候、發生什麼事,稱之為「違反學術倫理」?請明查並舉證說明。士可殺不可辱。(三)自民國94年起,犯罪組織治校連續虐待本人製造問題:不予年資晉級加薪、不予著作外審升等、藉故停聘二次二年,本人受長期虐待,家人也處於長期不安緊張中,父母因此憂鬱,相繼一病不起,與世長辭,當時的我感到無助、無奈、憤怒,友人建議去門診聽醫生意見,醫生與本人足足談了二個鐘頭後,開診斷證明要本人請病假,本人按照醫生吩咐請了長期病假,學校在假期未滿,擅自改成停聘,手段相當凶狠,經濟陷入困境,此後負債累累。這是「情緒障礙」的由來。這與「解聘」無關,卻成為訴願決定書內容。何況,本人98、99年回校任教期間,還通過教師評鑑,通過教師評鑑的長聘教師學校可以解聘?這是什麼法治社會?迫害我人權的共犯迄今逍遙法外中。
五、說明四所載:委員11位,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即做成決定書。根據決定書所載,當時若林昱梅未出席,出席人數只有五位,何來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偽造公文書再添一樁。
六、請詳列本次出席委員的「法制專長背景」及遴選過程,並說明投票「違憲」決議這是「法制專長者」該有的守法表現嗎?馬英九總統既使有刑事豁免權都不能違憲,為什麼訴願委員可以違憲還逍遙法外?
七、請行政院息事寧人,根據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度判四:「未經訴願決定之案件,原處分官署既自覺其處分為不合法,本於行政上之職權作用,原得自動的為撤銷原處分」,自動撤銷原處分,本人不再追究過去,我需要過平靜的生活。
八、本「解聘案」是前96, 97學年度停聘案的延續,98學年度本人回校後,學校以暫時繼續聘任中辦理。繼續報教育部二次不續聘被駁回,依法行政處分無效,學校未依申評要點28及29條及行政程序法111及113條規定逕發聘書,惡化成今「解聘」。請儘速行政作為,還我公道,企盼。
發函人:陳昱元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