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問答 |
1. | Q: | 重劃區內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如何發放? | |
| A: | (1) | 依照通知領取期間辦理補償費之發放,逾期不領取者,主管機關應依法送請法院辦理提存。 | |
| | (2) | 前開公告及通知如無法送達時,應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 |
| | (3) |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委託他人領取補償費者應備具委託書及印鑑證明。 | |
| | (4) | 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
| |
2. | Q: | 市地重劃後抵費地標售盈餘款可否依比例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 |
| A: | 抵費地盈餘款不能發還土地所有權人,但仍將全數回饋重劃區之建設及繼續運用於都市發展開發,其運用方式如下: | |
| | (1) | 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 |
| | (2) | 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應指定行庫,按重劃區分別設立專戶儲存支用;其運用範圍為加強及改善道路、溝渠、橋樑、雨水、污水下水道及防洪設施、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既成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社區環境保護工程、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其他公共建設工程、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建設工程。 | |
| | (3) |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之資金運用範圍為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區段徵收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地上物拆遷及各項補助費用、公共設施費用、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工程費用、未配及少配土地之現金補償、償還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發行土地債券之本息、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及其他實施平均地權所必需之費用。
| |
3. | Q: |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及墳墓如何辦理拆遷? | |
| A: |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及墳墓,主管機應予以公告及補償,其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查定之。但違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並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得代為拆除或遷葬,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 |
4. | Q: |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遷者有何獎勵規定? | |
| A: |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建築改良物凡於限期內自行拆除者,發給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及違章建築處理費百分之六十之拆遷獎勵金,逾期自行拆除者減半發給,逾期未拆由本府代為拆除者不發給。本府代為拆除時,有關建築材料及室內物品,所有人應自行搬離。否則如有毀損滅失,不另予賠償。
| |
5. | Q: | 民眾如何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以促進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價值? | |
| A: | (1) | 民眾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 | |
| | a. | 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 |
| | b. | 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 | |
| | c. | 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 |
| | d. | 重劃計畫書之擬定、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
| | e. | 成立重劃會。 | |
| | f. |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 |
| | g. |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 |
| | h. |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 |
| | i. | 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 |
| | j. | 申請地籍整理。 | |
| | k. | 辦理交接及清償。 | |
| | l. | 財務結算。 | |
| | m. | 撰寫重劃報告。 | |
| | n. | 報請解散重劃會。
| |
| | (2) | 獎 勵 措 施: | |
| | a. | 行政規費減免: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向有關機關申請閱覽地籍藍晒圖、都市計畫圖、耕地租約資料時,免收閱覽費;申請發給土地登記簿、地籍圖及地價冊謄本時,減半收取謄本費;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優先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與登記及地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
| |
| | b. | 稅賦減免:自辦重劃期間,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兩年;抵費地出售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參加重劃提供之負擔總費用得於土地移轉時,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重劃後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回上頁 | |
| | (3) | 政 策 優 惠: | |
| | | 視各級政府實際經費狀況提供重劃所需費用低利貸款、列入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而未興建者,協調有關機關優先編列預算配合施工、重劃區內十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及重劃區之相關地區公共設施,協調有關機關於重劃完成後優先於二年內興建、洽請重劃區所需自來水、電力、電訊、瓦斯等設施之事業機構配合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工程費之補助及配合施工等。
| |
6. | Q: | 市地重劃推動的方式,可分為幾種途徑? | |
| A: | 市地重劃推動的方式,可分為三種途徑: | |
| | a. | 政府主管機關主動辦理: 政府主管機關為開發新設都市地區、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重劃。 | |
| | b.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政府主管機關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及早開發、儘速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 |
| | c. | 土地所有權人自組重劃會辦理重劃: 土地所有權人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行組織團體,申請自辦重劃。
| |
7. | Q: | 參加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項目有何? | |
| A: | 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 |
| | a. |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後,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 |
| | b. | 費 用 負 擔: 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負擔。上述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 |
8. | Q: | 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應如何處理? | |
| A: | 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應即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或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公共事業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
| |
9. | Q: | 重劃地區範圍確定後該範圍內之土地處分有無限制或禁止事項? | |
| A: | 重劃地區範圍確定後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得報經內政部核定,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