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2-02-03 10:40:22| 人氣4,4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法第八條 --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立法理由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民法第八條 --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立法理由

第八條條文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立法理由白話說

1.  因為目前手機、通訊等都很方便,所以失蹤期間爰將一般人、老年人及遭遇特別災難人三種失蹤期間,分別比例縮短為七年、三年、一年。

另外,顧及公益上的需要,檢察官亦得聲請死亡宣。

主要是參考日本、韓國與德國失蹤法。

2. 在歲數方面,因為考量目前國人壽命普遍增長,老年人失蹤年齡似應相對提高,

所以改為80歲以上

3. 特別災難終了,修改為滿一年後(原規定三年),為死亡宣告。這項也是參考德國失蹤法第四條

[民法][民法總則][律師][司法官] [行政] [EZ法科有聲書]民法重點條文立法理由法科有聲書 

檢視我的拍賣 檢視我的拍賣

台長: Ez法科有聲書
人氣(4,416)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教育學習(進修、留學、學術研究、教育概況) | 個人分類: 國考技巧篇 |
此分類下一篇:高普考錄取人數將創17年來新高
此分類上一篇:民法第20條 -- 關於住所的立法重點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