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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8 14:44:58| 人氣127|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一、二大題 by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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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法律語言學?
(1) 按照陳軒志老師的講解,法律語言學具有廣、狹兩義。廣義的法律語言學是指一切與語言和法律交叉地帶有關的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屬於應用語言學的一個分支;狹義的則是指語言學在法律界的應用研究,其研究對象是語言在法律語境中的具體運用,主要研究如下三個領域:1) 口語方面,包括語音識別、司法口語、錄音會話分析;2) 書面方面,包括立法語言、准法律語言、筆跡學及其他書面語分支;3) 雙語研究,包括司法界的翻譯問題、雙語法律及法律翻譯、語言證據、翻譯中的語言問題、翻譯中的文化問題。
(2) 作為一門語言學與法學相交叉的邊緣學科,法律語言學屬於應用語言學的分支之一,主要研究語言一般規律在法律各類活動中的體現及其變體。其研究物件具體包括描寫法律語言現象,研究法律和語言的關係,探討法律語言的特點、規律及其運用,其研究目的是分析和總結語言在法制定、法研究和法執行過程中的特點和規律,從而為法制定、法研究和法執行中語言運用應遵循的原則和規範提供理論依據。法律語言學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除了研究法學和語言學所涉及的諸多問題外,而且還與哲學、邏輯學、社會學、心理學、修辭學等多個學科有著緊密聯繫,同時其研究領域既有偏向於理論性研究的,如法律語言與哲學、法律語言邏輯學、法律語言心理學,也有以實用性為主要目標的領域,如法庭語言研究、法庭翻譯、法律雙語、多語研究等。因而法律語言學是一門融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於一體的交叉學科。(此是國內學說上的定義,從網上搜索而來,可作參考。)

2. 關於11/89/M號法令、101/99/M號法令、1/1999號法律及澳門基本法:

(1) 試結合上述的法律規範,講述中、葡文法律地位的變遷。
1) 涉及的較重要條文:11/8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三款、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三條;
            101/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及四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
              1/1999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澳門基本法第九條。
2) 總體變遷狀況:中文從非正式語文變為正式語文,與葡文形成雙正式語文的制度;中文的法律地位從低於葡文,到具有與葡文同等的地位;然而,從實踐的狀況來看,至少在司法領域中,葡文的應用程度仍高於中文。
3) 答題的基本思路
1. 首先比較11/89/M號法令及101/99/M號法令的序言部份,前者的立法目的僅表示逐漸提高中文的地位,其並非正式語言,後者則明確表示“中文及葡文均為澳門正式語言”,兩者具有同等的尊嚴。
2. 在11/89/M號法令中,中文的地位低於葡文,僅以譯本的形式出現,在理解上遇有疑義時,以葡文為准,及後到了101/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二款規定兩者均為正式語言,具有同等地位,第四條規定在立法領域,中文文本和葡文文本均為真確本,第五條規定在解釋上,兩者均可作為解釋的依據。1/1999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進一步指出,“有關葡文的法律效力高於中文的規定,應解釋為中文和葡文都是正式語文;有關要求必須使用葡文或同時使用葡文和中文的規定,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3. 澳門《基本法》第九條是中、葡文雙正式語言制度的“憲法性依據”,從兩者的編排順序和行文表述來看,似可窺見立法者將中文置於較為中心的位置上,然而我們並不能立刻得出中文地位略高於葡文的結論。從101/99/M號法令及1/1999號法律來看,兩種語言的地位不分高下。
4. 在101/99/M號法令中,規定了除經證實且說明理由之緊急情況外,法律及行政法規須以兩種正式語文公布;在行政領域內,該法令第七條規定“行政當局所提供之所有印件、表格或相類文件,均應以兩種正式語文制定”,並進一步保障行政相對人在與行政當局進行交往時選擇使用何種正式語文的權利。
5. 在司法領域內,從11/89/M號法令到101/99/M號法令,雖然已經確保了任何人均有選擇以何種正式語言進行訴訟活動及在口頭訴訟行為上獲得翻譯的權利,然而現行的法律規範還沒有明確規定裁決書必須以中葡文或當事人熟悉的正式語言作出。而由於現時澳門以不熟悉中文的葡語律師和法官居多,因此,事實上,在此一領域中,葡語的應用程度高於中文。

(2) 在101/99/M號法令第五條中,為何將“acto normative”翻譯為“規範性文件”?
“acto normative”直譯為“規範性行為”,在該條文中,實際上是指立法機關制定和修改法律規範的動作,這一動作的結果是產生具有法規範效力的文件,然而將之直譯為“規範性行為”似較為艱澀難懂,不太符合中文的使用習慣,因此將之意譯為“規範性文件”會更為直觀易明,這相當於在法律領域中,有時將英文的“act”翻譯為“法案”、“法令”。

(3) 10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什麼是“訴訟文書”?
訴訟文書是指司法機關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訴訟中行政職權或權利,履行義務時所使用的文件。(注:上述定義可能不符合澳門的情形或10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另一定義我不是太懂得翻譯:qualquer documento incorporado aos autos para instruir um processo.)

(4) 10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中葡文表述的差異。
該條款的中文版採用了“……有權……並有權……及有權…….”的表述方式,似乎意味着權利人擁有三項權利,然而葡文版則用了“o direito”,從葡文的角度來理解,則權利人在此一條款底下,實際上只是擁有一項權利,即自由選擇正式語言的權利,而該權利則含有三個方面的內容。

(5) 什麼叫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acto administrativo),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的界定,是指行政當局之機關之決定,其目的為在一個別具體情況中,依據公法之規定產生法律效果,這是狹義的理解;廣義的行政行為,或稱作實質行政行為或事項行政行為(acto materialment administrativo),是指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特許企業或行政公益法人在行使行政管理權時所作的行為。

(6) 101/99/M號法令第六條第四款“行政性質之活動”可否視為行政行為?
狹義的行政行為並不包括法院範圍內進行之行政性質之活動,但該等活動屬於廣義的行政行為。

台長: 法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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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dy小薯
呢一條唔係我做ga咩??
你幫我做埋ge?!!
hoho...我唔使做lor咪~~
2007-12-29 18:51:26
David
嗯嗯,不是呀,很早的時候就說是我做的哦 =-=
2008-01-02 00:31:3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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