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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6 08:30:33| 人氣7,648|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聲請與抗告程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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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之前已介紹過精神暴力一文,這一次介紹家暴法聲請程序等相關內容,兩篇文章都很重要,請讀者將內容分享給需要之人,若有人需要更詳細資料,請寫信給我好另行交代。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聲請與抗告程序解析

                   高鳳仙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壹、緒論

  所謂民事保護令,依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係指法院為保護特定人免於遭受其家庭成員所實施之家庭暴力,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章規定所核發之裁定而言。

  關於民事保護令之種類,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將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二種。通常保護令係法院依聲請人之聲請通知相對人到庭行審理程序後(相對人不必實際到庭)所核發之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係法院為保護處於急迫危險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僅依聲請人之聲請而不必通知相對人到庭即可核發之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又可分為得於下班時間聲請與核發之「緊急暫時保護令」及僅能於上班時間聲請與核發之「一般暫時保護令」二種。因此,民事保護令實際上可分為下列三種:通常保護令、緊急暫時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

貳、聲請程序

  民事保護令之聲請程序並不複雜,茲就保護令聲請程序之相關問題大略分述如下:

一、何人可以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聲請人採取較為寬廣之立法,不以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為限,但非被害人為聲請人時,僅能為被害人聲請,不能為自己聲請。

二、應該向什麼法院提出聲請?

  在一般訴訟及非訟事件,為防止原告濫行起訴,保護被告之利益,多採取以「原就被原則」,依此原則,只有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有管轄權,原告住所地之法院並無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一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一條參照)。

  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使被害人容易聲請保護令起見,擴大法院之管轄範圍,打破以原就被原則,於第十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第之法院管轄。」因此,被害人可以向下列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相對人之住居所地之法院、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亦即,被害人住居所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例如,有一對夫妻住在台北,丈夫在台北毆打妻子,妻子逃至基隆躲藏,妻子可以在基隆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也可以在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妻子享有選擇法院之權利。

三、可以在什麼時間提出聲請?

  聲請通常保護令及一般暫時保護令,必須在上班時間才可以到法院提出聲請狀,如果以郵寄聲請狀方式提出聲請,法院於上班時間才會分案處理。

  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法院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不論日間、夜間、上班日或休息日,都有值班人員隨時受理緊急保護令事件。

四、是否必須提出聲請狀?

  聲請通常保護令及一般暫時保護令,應提出聲請狀。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可以提出聲請狀,也可以不提聲請狀,而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提出聲請。

五、聲請書狀應記載那些事項?

  聲請書狀原則上應記載下列事項:聲請人非被害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送達處所、公務所或事務所及與被害人之關係。

  被害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相對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及與被害人之關係。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之或釋明之證據。附件及其件數。法院。年、月、日。

  司法院已制定各種保護令之聲請狀例搞,供聲請人參考使用。

六、應該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

  如果情況急迫,不能等到法院開庭審理後才核發保護令,否則被害人有再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時,則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但應注意下列事項:

  聲請人於聲請時應提出可以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或如不暫時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

  聲請人聲請暫時保護令時,法院如果駁回暫時保護令之聲請,聲請人可以對於法院之駁回裁定提出抗告,也可以另外提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已確保其權益。   法院如果准許核發暫時保護令,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所以聲請人不須再聲請通常保護令。如果不是情況急迫,可以等到法院開庭審理後才核發保護令時,只須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不須聲請暫時保護令。

七、應該聲請什麼內容之保護令:

  聲請人聲請通常保護令時,應注意聲請保護令不是選擇越多款越好,不管聲請人選擇多少款保護令,法官都可以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需要,不核發當事人所選擇之保護令,或核發當事人所沒有選擇之保護令。這並不是說聲請人之選擇毫無重要性,而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一方面給法官有最後決定的權力,另一方面讓法官能主動積極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再者,聲請人如果選擇太多款保護令,因為法官必須一一查明是否有核發之必要,則可能會延長法官審理或審查案件之時間。而使法官經過很長時間才能核發保護令。事實上,有些保護令性質上必須要調查較多事項,例如:命加害人遷出住居所之保護令,必須調查被害人及其子女之住居所需要情形、命加害人遷出是否構成對於加害人人權之危害等事項;定暫時子女監護權或探視權之保護令,必須查明父母雙方之經濟情況、親自撫育子女之時間、子女之意願、如何避免或減少父母間之衝突等事項;命給付扶養費之保護令,必須查明加害人之扶養能力、加害人或其子女之扶養需要等事項。因此,聲請人聲請這些保護令時,法官可能必須花費較長調查時間才能核發。

八、聲請時可以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嗎?

  保護令之聲請狀可以不記載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而且保護令之聲請人或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

  不過,法院為調查其對於保護令事件是否有管轄權,可以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但調查時應單獨訊問聲請人或被害人,並由書記官將該筆錄及資料密封,不准閱覽,法官或檢察官因必要而拆閱時,應於拆閱後再行密封。

九、應該繳交多少費用?

  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時,通常須繳交下列費用:

  聲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由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之。

  送達郵資:地方法院可以要求聲請人預納送達郵資。至於預納多少郵資,應視當事人之人數、所需送達次數而定。郵資如果不夠,聲請人應補繳之,案件終結如有剩餘時,應返還聲請人。

十、法院如何受理緊急暫時保護令?

   法院受理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聲請之處理程序如下:

  地方法院應設專線,供聲請人聲請暫時保護令之用,上班時間接至紀錄科,非上班時間接至法警室或法官寓所。

  地方法院收受電信傳真方式之聲請書狀後,應即以電話向聲請人查證。  法院收受聲請書狀後,如發現頁數不全或其他缺漏不明,得以電話或電信傳真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如聲請人未依限補正或無法命補正,得不予受理。

  上班時間地方法院人員依前項規定處理後,應即在聲請書狀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時間及加蓋騎縫章,並完成收文程序後,即送承辦法官辦理。非上班時間應由法官在聲請書狀上載明收受時間後即刻辦理,或先由法警在書狀上載明收受時間,即刻送請法官辦理;並均於次一上班之日中午前,將聲請書狀送法院收發室處理。

十一、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庭嗎?

  聲請人可以不親自出庭而委任代理人出庭,但聲請人為被害人時,法院如果認為必要可以命本人親自出庭。

十二、可以要求不公開審判、隔離訊問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嗎?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而且法官必要時可以隔別訊問,法院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如果是以文書方式,可以斟酌情形以密件為之,而且法院於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中,應切實注意被害人或證人之出庭安全,必要時得行隔別訊問,或使被害人或證人先行離開法庭。因此,法官審理案件時如果沒有注意到這些規定,聲請人或被害人可以要求不公開審判、隔離訊問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十三、可以拒絕調解或和解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因此如果法官未注意此項規定而進行調解或和解程序時,聲請人或被害人可以加以拒絕。

參、抗告程序

  民事保護令之抗告程序亦不複雜,茲就保護令抗告程序之相關問題大略分述如下:

一、何人可以提起抗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抗告權人可以歸納如下:

  法院准許聲請人之全部或一部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時,加害人均可以提起抗告。聲請人也可以對於駁回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

    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抗告法院提出。因此,抗告人可以向作成保護令裁定之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抗告法院提出。所謂抗告法院,是指原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而言,通常是指台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抗告應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用言詞提出抗告時,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二、可以在什麼時間提出聲請?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因此,抗告期間為十日,抗告人如果超過十日才向法院提出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抗告書狀應記載那些事項?

  抗告狀應記載那些事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至少應該表明抗告人為何人、不服何裁定等事項,否則法院應以抗告不合程式而裁定駁回抗告。抗告狀也應記載抗告理由,抗告法院才能針對抗告理由認定原裁定是否不當。

四、應該繳交多少費用?

  提出抗告時,通常須繳交下列費用:

  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由抗告人於抗告時繳納之。

  送達郵資:預納多少郵資,亦應視當事人之人數、所需送達次數而定。

五、不服抗告法院之裁定可以再為抗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下列裁定時,得再為抗告:認為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認為抗告為有理由,廢棄或變更原裁定。因此,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抗告時,不得再為抗告。

  提起再抗告之人必須具體表明抗告法院之裁定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否則,再抗告即不合法,再抗告法院應裁定駁回再抗告。

  所謂再抗告法院,係指管轄再抗告之法院而言。再抗告法院係最高法院。

六、抗告可以停止執行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自法院核發時起就發生效力,而且可以聲請法院或警察機關強制執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抗告原則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抗告法院、原法院或原法院之審判長得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抗告法院且得為其他必要處分,例如:命供擔保後准許強制執行、命供擔保後准許繼續執行等。

  因此,抗告原則上不可以停止執行,加害人如果要停止保護令之執行,必須在抗告法院對於抗告案件未為准許或駁回之裁定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原法院或原法院之審判長如果要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必須在抗告法院對於抗告案件未為准許或駁回之裁定前為之。

肆、結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保護令制度最受世人矚目,有些人認為保護令制度對於被害人之保護十分有效,有些人則認為效力有限,不過,法院受理保護令案件量十分龐大,有些家事法庭法官已感到不勝負荷,確是不爭之事實。因此,既然有許多人對於保護令制存有高度期望,紛紛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護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則對於保護令之聲請與抗告程序,有關機關即有廣為宣導之必要。

台長: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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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黃貝
我老婆對我施加家庭暴力(偷走丈夫值150萬元錢財)卻誣告我對其家暴.101/11/11進收容中心,101/11/12早自收容中心逃跑,去臺北找工作被騙被迫每晚上班十多個小時凌晨 3~4點鐘陪酒時喝酒醉!.101/12/24.家事法庭駁回暫時保護令之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勇股 03-4621500分機3209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餘股03-3370737分機163緊急尋找張有蘭(居留證HB20142196)出庭應訊
張有蘭(居留證HB20142196)離家出走行方不明至102年2月12日已經94天,報警尋找47天仍然音訊全無.
( 102年2月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勇股 03-4621500分機3209要寄傳喚通知書聯絡張有蘭出庭離婚調解。
( 102年2月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餘股03-3370737分機163要寄傳票聯絡張有蘭出庭人口販運被害人。
張有蘭(居留證HB20142196)的丈夫游黃貝敬啟
2013-02-12 21:16:41
daisy
游先生
你好 我想你這份留言的目的是希望大家幫你找老婆吧
說實話 你的故事及留言我看不太懂 只能在此誠心祝福你 能夠早日找到老婆並與其溝通和解 早日解決婚姻問題 daisy
2013-02-13 21:46:4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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