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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3 23:05:57| 人氣3,650| 回應19 | 上一篇 | 下一篇

強制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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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的強制支付命令下來了。

雖然不知道他是否還有資產可供扣款。
但我能做的,都盡量去做。








台長: Sunflower's whis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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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妳很勇敢地做了妳該做的,妳真的很棒!

我了解,妳和我們最終的目的,是希望他知錯能改,而非想要他受牢獄之災,就盼他能早日醒悟了。
2014-10-14 00:12:08
版主回應
不知道他能明白多少?
我仍是戰戰兢兢。
2014-10-14 06:43:40
聊聊天
那....不就跑去台南辦理...連車票工本都要貼進去了。在這裡隔空勸告:任何事業都有週期性,結束掉落後、賠錢的事業,不需要去﹝弄﹞別人的前來供養房東、電公司、水公司或者拿乙的還假的在弄丙的還給乙的....趕快跳脫這種惡性循環吧!
2014-10-14 00:22:42
版主回應
並不需要跑到台南處理。
你的隔空勸告,一直是我不斷告誡他的: 不要以債養債。
2014-10-14 06:42:07
沛緹
祝福妳官司打贏
感情就算了
錢跟尊嚴至少可以討回
2014-10-14 11:18:58
版主回應
強制支付命令不需要上法院或是打官司就可以聲請.
只要能提出紙本借據或是本票.

目前這也是一種保護自己權益的做法.
2014-10-14 15:17:56
浪濤盡
如果他知道,
妳在最後仍然苦心勸戒的用心,
那麼40年紀的他,
應該知道什麼是對與錯。

如果他還是尋求報復,
那麼40年紀的他,
白活了。

如果我是他,
我會緊緊的抓住幸福(妳),
不會對幸福用盡心機,
就只為了那一點錢,
腦殘了他^^。
2014-10-14 19:54:25
版主回應
不知道他會怎麼想怎麼看待?
但是他一直到處宣稱錯看了我就是.
2014-10-15 11:14:33
浪濤盡
大概以為妳跟其他的女人一樣
愛他愛的要死
沒有他就不行
所以當其他女人寫篇文章罵他騙財騙色
然後暗地裡又求他回頭
雖然他嘴巴講那些女人講的很難聽
其實心裡暗爽的很
文章裡盡是他雖然與之分手了
可是關係還保持的很不錯
雖說也對那些女人騙財騙色
其意就是指他自己魅力十足無人能擋^^

而妳
居然來真的
不但文攻還武嚇
的確有嚇死他的細胞^^
妳居然這麼的理性
有條有理的一步一步的做這些事
而不是求他回頭愛妳
這讓他的男性尊嚴死的很難看
也很沒面子極了
妳是第一個女人對他這樣做的
刷破了他歷年來
身邊的女人對他惟命是從的記錄^^

以上只是我的猜想^^
2014-10-15 14:41:22
版主回應
猜想得究竟對不對, 只能問他本人了
2014-10-15 16:33:35
浪濤盡
他在哪裡到處宣稱錯看妳
我倒是想看看他的文章內容
臉書嗎
2014-10-15 14:44:59
版主回應
是之前他還有在用噗浪時
現在已經找不到他的發文處了.
2014-10-15 16:34:18
浪濤盡

其實
妳沒讓他入獄
已經是很仁慈了
不必戰戰兢兢的
2014-10-15 18:35:25
版主回應
所以如果我讓他入獄就不仁慈了嗎? 呵…
2014-10-20 16:59:17
xx
他不會以債養債的啦.他有他的經濟來源.他的金主.55萬買個封口.對幕後的那個人小意思.所以.受害者不用手軟.
2014-10-16 22:01:50
版主回應
可惜好像沒有這個個案,好像沒有幕後的人願意付我55萬封口。
2014-10-20 17:00:13
浪濤盡
對了
妳有一把尚方寶劍
如果他想對妳不利
妳可以使出來

恐嚇罪是公訴罪
一旦報警是不能撤銷也無法和解的
起碼要坐兩年牢
我的寶劍期限還沒到
妳的可以隨時拿出來保護妳自己
2014-10-17 07:35:41
版主回應
已報案。目前等開庭。
2014-10-20 17:01:21
(悄悄話)
2014-10-20 09:02:09
浪濤盡
講這樣^^
偶是在安慰妳咧^^
不仁慈是嘟嘟好啦^^

講個笑話讓妳笑笑
我不知道他的電腦段數那麼高超
居然把我的部落有關他的文章偷改成草稿
難怪我一直找不到那篇文章
後來找到後
乾脆放上頭條^^
2014-10-20 18:45:54
版主回應
^^ 我知道啦~

關於你文章變草稿的事情, 我不確定他真的有這個能力.
如果他可以,應該乾脆刪除?
2014-10-20 23:42:32
(悄悄話)
2014-10-20 23:31:01
(悄悄話)
2014-10-21 00:04:16
浪濤盡
我想他是警告我
他的電腦段數可以入侵到我的3c產品
也就是說
他想要我的資料隨時可拿到
只是
他別忘了
這種行為是侵犯隱私權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指出,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故有此規定。小玉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台灣地區雅虎奇摩網站部落格,無故鍵入帳號及密碼,由相關電腦設備設置在台灣地區之雅虎奇摩網路伺服器,侵入小萍使用管理之部落格,即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這是給他看的
想入獄的話我會成全他
再加上網路公然恐嚇罪
共五年牢獄之災
想清楚點喔
2014-10-21 00:21:50
版主回應
謝謝分享法律知識
2014-10-21 12:22:18
(悄悄話)
2014-10-25 02:59:56
(悄悄話)
2014-11-05 19:14:46
(悄悄話)
2018-06-15 09:12:24
(悄悄話)
2018-08-27 23:56:05
(悄悄話)
2018-08-28 00:21:4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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