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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嘴爆料關乎新聞自由嗎(陳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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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8日 

名嘴胡忠信空包彈爆料,不僅損傷自己公信力,更讓人省思台灣的名嘴現象。部分名嘴言論輕率,卻認為受到「新聞自由」的保障,實情是否如此?
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或出版之自由。」此「出版自由」即為「新聞自由」的《憲法》依據,名嘴固然有言論自由,但能否受到新聞自由保障,卻非如此。
1975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Potter Stewart指出,新聞媒體在現代社會中所扮演者,並非僅是「中立的辯論廣場」或「觀點的自由市場」,而是作為三權分立外的第四權,用以監督政府施政、防止濫權。因之《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便是希望保護媒體的獨立自主,好讓其成為自外於政府的「制度性組織」。Potter以拒絕證言權舉例說,惟有當作證的記者,屬於一個受《憲法》保護機構的代表時,其拒證權才能有所不同。
我國之新聞自由概念深受美國影響,大法官林子儀在《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書中指出,新聞自由是制度性、而非個人性的基本權利,因此新聞機構才是新聞自由的主體,至於記者個人所能主張的新聞自由,乃附著於新聞機構的新聞自由之下。

自由並非無限上綱

為何不保障個人新聞自由?Potter認為,《憲法》的保護標的是新聞機構的「自治」。失真的報導會傷害新聞機構的信譽,即使政府不介入,機構為了維護品牌,也必會設置如編輯台的監督機制,這項考慮正是記者個人所缺乏的。 
因此,當回頭來反省名嘴是否應受新聞自由保障時,答案已然明顯。目前的電視名嘴多是「新聞個體戶」,他們爆料既無查證程序,更無編輯台監督;於是許多名嘴便充分發揮這種「不被干涉」的特點,或捕風捉影、或憑空想像;這種品質的言論,和《憲法》意義上的「新聞」不可同日而語。胡忠信近日道歉,代表著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且最低程度也不該與事實違背,這才是閱聽大眾的殷切期待。

台長: Connie_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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