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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7 10:52:11| 人氣1,5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低收入戶資格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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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今天新聞指出 往後申請資格放寬
僅以一等血親為資格考量基準 也就是計算家庭戶內人口財產收入範圍,未來將調整為有共同生活,屬戶籍內登記的人口。
如果阿公阿嬤很有錢
但和小家庭不同住就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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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門檻將放寬 五萬新貧族受惠
更新日期:2007/11/27 07:30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主計處最新數據顯示,台灣在貧窮線以下的人口約百分之十二到十五,近三百四十萬人,但僅廿二萬人真正納入低收入戶,接受政府救助。行政院明天院會將放寬低收入戶的審查門檻,近五萬人受惠,被列入低收入戶而得到救助與照顧。


社會救助法中,訂有貧窮線標準,亦即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人即列為低收入戶。


由於M型社會已來臨,加以近幾年來失業人口激增,即使有貧窮線為標準,仍有太多底層的人未能得到適當照顧。行政院在這次修法放寬「家庭戶內人口、動產及不動產」的認定範圍及條件,俾使新貧與近貧族有機會符合社會救助資格。現行「最低生活費標準」則決定予以維持百分之六十。


內政部版原擬將貧窮線由現行百分之六十調高為百分之六十二,經多次討論,行政院認為意義不大,在政策上選擇放寬審查門檻,讓實際需救助的人可以納入。


目前計算家庭戶內人口財產收入範圍,未來將調整為有共同生活,屬戶籍內登記的人口。


例如部分家戶有女兒已經出嫁,還計入撫養人口,有必要剔除,又如嫁出去的女兒,已和夫家分居,夫家很多錢,她卻得撫養小孩。因此,這次修法加入一個認定標準,即「其他狀況之認定」。


在不動產列入家庭總收入的條件上,未來調整為「沒有經濟效益的土地就加以排除」,有些不動產位處生態保護區,根本沒法生產,有些祭祠公業土地,難以變現,這次修法就排除。


台長: 南國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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