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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23:00:00| 人氣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 寵物長照「寵物產業趨勢教材」-詹翔霖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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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

寵物長照「寵物產業趨勢教材」-詹翔霖副教授寵物經濟新藍海

 

 

第一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設置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動物長

期照護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以提供長期傷殘、罹患慢性疾病

或高齡動物妥善照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

簡稱動保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長照機構,係指提供長期傷殘、罹患慢性疾病或年滿七歲以上

高齡犬、貓照護之機構。其類型如下:

一、第一類長照機構:

    指本市獸醫診療機構提供動物長期照護服務者。

二、第二類長照機構:

    指本市特定寵物業提供動物長期照護服務者。

 

第四條

長照機構應置負責人及專責長期照護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專責長照人員)

第一類長照機構負責人,應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第二類長照機構負

責人,應為特定寵物業負責人。

長照機構負責人及專責長照人員,應參加動保處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除

獸醫師或獸醫佐外,並應經測驗及格取得合格證書。

長照機構應視收容動物數量,每十隻動物置專責長照人員至少一人;動物

未滿十隻者,以十隻計。

長照機構負責人得兼任專責長照人員,並以兼任一場為限。

 

第五條

長照機構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物居住區設置於獨立空間。

二、犬、貓照護空間有適當區隔。

三、長照輔具及設施之材質為可清洗或消毒,必要時為可滅菌材質。

四、環境清潔衛生且通風良好。

五、具備常備急救藥品、急救設備、清洗消毒設備、監視錄影設備、適當

    照明設備及蚊、蠅、蟑螂、鼠類防治措施。

六、具備消防及其他法令規定之設備。

 

第六條

申請認證第一類長照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動保處

提出申請:

一、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本市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

三、載明長照機構名稱、地址、面積之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四、動物長期照護管理規劃書。

五、其他法令規定之文件。

 

第七條

申請認證第二類長照機構者,除檢附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外,並應檢

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或商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司或商業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有與獸醫診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契約者,其契約影本。

 

第八條

動保處審核通過前二條申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長照機構:

    發給特定寵物長照動物醫院開業認證書,並發給木質認證牌一面。

二、第二類長照機構:

    發給特定寵物長照之家開業認證書,並發給木質認證牌一面。

前項認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長照機構得向動保

處申請展延認證,經動保處查核通過後,展延三年。

第二類長照機構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認證,動保處得於辦理當年度寵物業

查核或評鑑時,併同辦理展延查核。

 

第九條

長照機構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監視影像資料保存二週以上。

二、詳實記載動物基本資料並每日填寫照護紀錄表,懸掛於籠外明顯處,

    且相關資料應於動物離開長照機構後,保存半年以上。

三、教育訓練證書、長照機構開業認證書及認證牌,營業時懸掛於營業場

    所明顯處。

 

第十條

長照機構經營管理成效優良者,動保處得給予表揚或獎勵。

長照機構違反動物保護法、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撤銷認證。

前項撤銷認證前,動保處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長照機構經撤銷認證者,應繳回開業認證書及認證牌;停止經營動物長期

照護服務者,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認證之長照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依第八條

第二項申請展延認證並經動保處查核通過;未提出申請或未通過查核者,

依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寵物長照「寵物產業趨勢教材」-詹翔霖副教授寵物經濟新藍海

高雄市政府輔導寵物長期照護機構設置及獎勵要點詹翔霖副教授

 

 

台長: 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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