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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8 11:45:59| 人氣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多谷】報道の自由と真実発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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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國際法院及英美,在何種情況承認媒體的拒絕證言權

1. ICTY及國際刑事法院的規定

  ICTY承認律師關於其業務上秘密得拒絕證言。從伊麗莎白一世(1558~1603在位)的時代,首次承認律師就其業務上之秘密得拒絕證言以來,這個規定便沿襲著古老的歷史,而確立成為Common Law。

  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除了律師外,法院以決定認為,也能賦予應保守秘密的其他職業,享有和律師同樣的拒絕證言權,例如:醫生、神職人員。

  承認特權的理由在於,律師、醫生、神職人員等業務,在社會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使一般民眾能安心、自由、完全地利用這些業務是很重要的。因此,律師與委託人、醫生與病患、神職人員與告解者之間,應保守交換消息的秘密。換言之,這些人的拒絕證言權,有助於一般民眾便於利用這些業務。因此,能解除秘密者應為委託人、病患、告解者,而非律師、醫生及神職人員。再者,醫生、神職人員的特權,之所以落後於律師,並非因為社會重要性劣後於律師,而是因為其與律師不同,是屬於距離審判較遠的業務,因此只不過是在訴訟程序上比較晚被注意到而已。

  其次,國際刑事法院認為國際紅十字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的職員關於業務上的秘密也有拒絕證言權。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就業務上秘密被認為享有拒絕證言權的理由,在於反映國際習慣法。換言之,若不保持獨立於紛爭被害人的中立性的話,就不能完成保護紛爭被害者的任務。由於就保持中立性來說,保密是重要的,日內瓦條約及追加議定書課予締約國條約上的義務,要求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的職員關於其業務上應保密。日內瓦條約的締約國在2000年2月已經達到188國,也就是說這個義務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國際紅十字委員會職員的拒絕證言權也以其業務順行不停滯為目的,這一點和律師相同。但是,相對於律師的拒絕證言權的出發點是為了能有利於一般民眾利用律師業務,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的拒絕證言權則係出於該會業務遂行之必要性。因此,得以解除該秘密者,並非提供秘密消息的個人,而是委由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業務上之判斷。

  國際刑事法院的規定,為將來賦予其他處理秘密消息的職業與律師相同的特權,打開了一道門。但是,國際刑事法院規定中,所謂的「其他職業」應該不包括媒體。因為,媒體不適於和律師、醫生、神職人員享有同樣形式的特權。國際刑事法院的規定是,只要有業務上之秘密就能拒絕證言,即所謂的全面性的拒絕證言權(absolute privilege)。但是,媒體的拒絕證言權,包含秘密的消息來源、秘密的消息,應該是衡量新聞自由與真實發現加以判斷,這種程度的一般考慮方式。然而,假若即使認為媒體也就秘密的消息來源、秘密消息應享有全面的拒絕證言權的話,其承認的形式(譯按:尤指解密權的歸屬)也應該是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型,而不適宜採用律師型。因為解除秘密並非根據提供秘密消息者之個人的意思,而是應由媒體判斷是否會對將來蒐集資訊造成障礙。因為,秘密消息之提供者,不會考慮對於將來資訊蒐集的負面影響而解除秘密,秘密之解除,不應該委由常常是任憑個人之心情起伏加以決定。這是媒體以作為一般民眾之耳目、使消息廣泛知悉為目的之當然結論。但是,關於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型特權的國際刑事法院的規定,只有提到國際紅十字委員會,而沒有為賦予其他職業同樣的特權開一條路。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s for Refugees)、無國界醫師組織(Medecins Sans Frontires),也從事和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相同的工作,不過由於是新的組織,欠缺特權的規定。媒體也相同。關於這些,未來修改國際刑事法院的規定,可能承認其具有全面的或附條件的拒絕證言權(absolute privilege or qualified privilege)。但是,目前關於這些部分,都是委由法院個案判斷。

台長: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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