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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04 22:41:01| 人氣2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狗命天涯 / 殘酷極道: 行篇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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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一)寵物有價 法理就在生活中

林孟皇╱法官、民間司改會法治教育小組成員(北縣中和)

聯合報昨日報導「撞死土狗,判賠近萬喪葬費」的判決,是本人基於法律確信所作的決定。為確保當事人上訴權益,且法院理由已在判決書中完整交代,基於「法官不語」的慣例,本人本不應再發言。不過,從人民的權利意識、紛爭機制的運作、法律的與時俱轉,乃至司法的作用等方面來看,本案都饒富討論意義。

首先,原告為替愛狗伸張正義,忍受爭取權利過程中所遭受的側目,這種「為權利而奮鬥」的精神,應給鼓勵。事實上,訴訟是一套很花錢又浪費時間、勞力的程序,除非已用盡其他解決紛爭的方式,本人也不太贊同民眾隨便打官司。但是,當民眾已用盡可能的方式,還是無法解決紛爭時,透過訴訟由法院判斷兩造主張的曲直,應是較為可行的途徑。

目前,我們一方面看到許多濫訴事例,例如有人為一、二十年前十幾萬元的民事事件,已針對同一被告先後提起數十件民事官司,在均獲敗訴判決後,還是不死心,現在仍有案件繫屬於法院;同時,也有人一再以不同的事由,提起數十件的釋憲聲請案,同樣均遭駁回。另一方面也看到許多權利受到侵害卻不曉得利用司法解決紛爭的事例。例如國中能力分班涉及是否侵害平等權的問題,卻少有民眾因此訟爭於法院。政論家南方朔最近倡議國人應仿效美國社會,將社會議題以法律爭議的方式,透過法院訴訟確定社會的共通價值,即為現代法治社會中司法權的性質,作了最好的定位。

本案原告的狗被撞死,她的財產權已受到侵害,自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先透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但因損害賠償的範圍爭議過大,無法調解成立,才訴諸法院,而不是以拳頭解決問題,這是現代國民所應有的作為。

關於本件原告可得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部分,其實現行法律已有所規定。我國民法雖未區分「人」與「物」的損害賠償範圍,但依照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的規定,原告可得請求的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而所謂「所受損害」,目前是以「相當因果關係」說來認定,亦即以被告的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依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及行為後依一般人的智識、經驗加以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的可能時,即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關於人與寵物的關係,以往人們於貓、狗死亡後,大多數將之草草掩埋或放水流,如有人請求加害人賠償狗火化、安置靈骨塔的費用,依照當時一般人的智識、經驗,相信難以理解。然而,隨著都市化所造成人群關係的淡薄、頂客家庭的大量出現、單身貴族的盛行,乃至獨居老人現象的普遍存在,許多人將情感繫於寵物,甚至將寵物視同「子女」,此時人們與寵物間的親密關係,即非向往之風俗民情所能理解。這時,基於愛戀之情為寵物火化、安置靈骨塔所花的費用,應認為與財產權受侵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自得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

強調人性尊嚴的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容許多元民主、尊重不同價值觀的選擇,司法作為社會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自應採取寬容、與時俱進的作為,在個人所為或請求不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前提下,確保每個人基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而現行的法律規定,確實也有相關的制度設計,賦予法官解釋、適用的空間。法律不只是紙上的條文,而有更多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富涵生命力量的行為準則。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的規定,即道盡法律的趣味橫陳,因為法理就在生活中。


轉載二)狗媽狗爸 要盡教養責任

葉玉玲╱公(高縣鳳山)

現代人養寵物的風氣日盛,對寵物的愛甚至遠超過對父母或親人。報載一位飼主要求撞死小狗的肇事者賠償,希望寵物也享有法令的保障或權利,但相對的飼主是否也該盡應有的義務?

如果飼主把寵物當自己的孩子,怎能任由不懂事的「小孩」過馬路?如果飼主未盡應有的責任,卻要求有限的司法資源為自己爭得所謂的精神損失及掃墓的交通費,難道她對小狗的愛用錢可以換回來?

父母愛孩子還是要盡教養責任,養寵物也是一樣道理。可是常見許多主人對愛犬的行為睜一眼閉一眼。譬如當牠嗅著路上的行人,主人總是說牠不會咬人,我卻見過一名女士被飼主手中抱著的小狗咬傷前臂,傷口極深;還有,當愛犬隨地大小便,許多飼主也視為理所當然,此時愛犬在他們心中就恢復畜牲的本尊,所以一切無所謂。

總之,所有寵物飼主都可爭取寵物應有的權益,也應以積極的態度盡應盡的義務,更希望政府能有更完善的法令去保護所有的寵物以及所有身為人類的公民。

【2004/08/03 聯合報】

台長: 奧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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