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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4 03:30:41| 人氣2,1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性侵幼童的未違反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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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近來真的不平靜,看在俺的心頭裡真是百感交集台灣媒體的誇大、渲染力,確實為這社會更使得人民對司法的失望窮追猛打的不斷報報爆~~斷章取義的報導方式,又更讓人心碎…

司法界的問題縱有其長期的問題,媒體的爆爆爆,雖也是在盡所謂的公民監督權利,希促使司法改革,但是否也曾思考過本身的社會責任呢?吐個苦水,亦不論孰是孰非,僅以法學之觀點作見解抒發輒止個人就最近因性侵女童法院輕判,針對刑法§221、§222第一項第二款、§227第一項之罪刑內涵解釋上,作個簡略的分析,在此不特別詳述各罪主、客觀條件:

(一)

刑法§221條普通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乃該條所規定之強制手段,在此不加論述。最為爭議者,乃該條後段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何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在該條88年未修正前原條文為: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其他至使不能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去曾有很大的誤解,認為被害人需對行為人的強制行為有反抗之手段,惟如此可能造成被害人更殘暴的對待。此乃違反性自主之精神,在朝野協商即刪除。後,新法將強制程度的描述刪除,造成在對「違反意願」放在手段的描述,以為只要凡是手段違反被害人意願即可成立本罪,如此解釋會造成條文本身之強暴脅迫等強制手段要件失去意義,使得本條亦喪失強制的本質。

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乃為其客觀事實上,行為人通常必須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類似強度相當的任何方法足以迫使被害人違反其意願的強制行為,進而認定被害人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行為。

何謂刑法上的性交,個人已在上篇文章詳述,在此不再討論

(二)

接下來續接著討論若行為人以強制性手段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性交,則將構成刑法§222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行為人犯普通強制性交罪,被害人則為十四歲以下之人,該條與刑§227第一之不同在於,本款行為人必須使用強制手段以壓制被害幼童的意願而為性交者,始能構成本罪。非使用強制手段與未滿十四歲之幼童性交則屬與刑法§227第一項幼年人性交罪。

(三)

最後討論刑法§227第一項幼年人性交罪,該罪乃以客體(被害人)年齡因素而為保障其身心健全,由於未滿十四歲之幼童,心智發育尚未臻健全,知慮淺薄,對於為性交行為欠缺完全的自主判斷能力,即使非出於違反其意願而對之為性交,但為維護幼年人的身心健全成長,故加以處罰

即使是在客體(被害人)同意下,行為人仍應論以本罪。

(四)

最近媒體報導3歲女童遭性侵,最高法院法官竟指摘"未違反意願",其實是斷章取義的關係,以下即摘錄: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固成立強制性交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原判決就此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該判決的爭點即當初高等法院乃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處刑,最高法院則認為,該案件尚未有達到加強的條件手段,高等法院則認為有達到加重強制性交的條件,所以是否有"強制性之手段乃是這案件中最大的爭點"其實這又得需回到當初檢察官在公訴時,所盡的舉證上是否足以證明女童是受到強制性之違反意願之段,雖地院法官及高院法官當初重判,但這是法官自由心證上的決定,這整個訟過程,就不加討論。

後來,個人在思考就法體系上而言,在97年第5次刑庭會議即針對刑§224強制褻罪中所稱之之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除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之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且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就體系上解釋強制性交罪的違反其意願,自得適用該決議之內涵,但其實該決議一出來被學界批評的很嚴重,實務界不僅顛覆了通說之見解,更使得性搔擾防治法第25條適用上的矛盾使該文有形成具文之慮。會不會當初檢察官以這樣的思維來起訴該上訴人呢?…

針對性侵幼童這方面的罪刑,還是該全面性修法,只要是性侵幼童,即以加重強制性交來論處,免得又要看到許多爭議的案件。

 

 

台長: 苦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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