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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3 17:58:48 | 人氣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2年墾丁國家公園戶外音樂活動【2012年墾丁音樂季】相關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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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2012年墾丁國家公園戶外音樂活動申請及評選須知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公告 
發文字號:101111日墾遊字第1012900067 
附件:墾丁國家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演唱活動申請須知及契約書
主旨:墾丁國家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演唱活動」特定區域受理申請公開甄選事宜。 

依據: 
一、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 
二、內政部營建署1001125日營署園字第1002921984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墾丁國家公園2012年「春天音樂季戶外演唱活動」特定區域受理申請地點: 
(一)鵝鑾鼻公園草地(約5公頃)。 
(二)佳樂水遊憩區停車場。(本區授權滿州鄉公所自行辦理活動主辦單位之評選後,再由鄉公所具函向本處提出活動申請許可) 

二、申請人及申請方式: 
包括:個人(含外籍人士)、人民團體或公司法人、政府機關。(相關規定詳活動申請須知第五點) 

三、活動日期:201243日至2012486 

四、申請期限: 
(一)即日起至2012131日下午17時止(以本處收發人員登錄時間、或假日期間值班人員簽收時間為憑),本案活動申請時應一併提出『演唱活動企劃書(書面)』12份,逾期提出申請案件,一概不予受理。 
(二)提出方式:郵政掛號、快遞、親自送達。 

五、評選日期及地點: 
日期:201221日(星期三)上午930分。 
地點: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中心大會議室。 

六、本案相關規定。(請詳閱檢附之「2012年墾丁國家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演唱活動申請及須知、契約書」等相關文件) 

七、未經本處公告許可之地區舉辦類似電音及戶外演唱活動,或許可舉辦活動違反契約書各條款、相關法令、或違背公序良俗;各飯店於其營運之室內或戶外範圍內舉辦音樂活動時,參加人士應以房客為主,且不可搭設舞台、不可播放電音音樂、不對外售票。以上違法行為由本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權責單位依相關職掌法規強制處置。 
八、本案業務承辦課:遊憩服務課。業務承辦人:課員吳俊彰聯絡電話:(088861321-232

相關檔案:
墾丁國家公園2012年春天音樂季戶外音樂活動契約書

 

 

有關今年墾丁國家公園戶外音樂活動維持於每年固定時間開放申辦,活動公告活動日期10143日至86,地點為鵝鑾鼻公園及佳樂水2處,即日起受理申請10113117時止截止收件,21日進行活動主辦單位評選,詳細資料請從本處網站「最新消息」選項內參閱或下載。 

 

墾管處表示,101年墾丁國家公園戶外音樂活動公告活動日期為10143日至86天,地點為鵝鑾鼻公園及佳樂水2處,非公告期間內之戶外音樂活動之申請,以非商演公益性質為主,園區內沙灘不受理申請舉辦戶外音樂活動。

 

活動地點之一佳樂水遊憩區,授權滿州鄉公所依本處提供之規範自行辦理活動主辦單位之評選後,仍須由鄉公所具函向本處提出活動申請許可。 

 

本處公告戶外音樂活動期間,各飯店營運區內(或建物戶外)音樂活動參加人士應以房客為對象,且不得在沙灘搭設舞台。墾丁街之餐廳舉辦相關活動音樂活動,仍依往例辦理,若屬室外售票之音樂活動,不得搭設舞台。

 

 

 

引用: http://www.ktnp.gov.tw/cht/news01.aspx?newsID=1113

台長: 小丁,大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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