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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8 11:28:13| 人氣2,596| 回應8 | 上一篇 | 下一篇

無罪推定的現實與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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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無罪推定"?為什麼要有"無罪推定"?

若,被人家告,就會被認為是有罪或有錯;那為什麼還需要審判程序去定罪?媒體是不是應該多負擔一些法治教育的責任,告訴大家,起訴不等於成罪;而不是引導大家,跟著感覺走,直接將被告當罪犯處理。

此外,制度總是一體兩面的,若想保障被告,相對必然侵害對原告的保護;我們同一時間裏,只能選一邊去保障,現實社會中,沒有兩面都能兼顧的好方法。

有人很愛告,在一般社會觀感裡,這人不是好人,被告的人往往是無辜如你我的人;那我們為何要去保護愛告人的人呢?我們要不要去思考一下,此時的被告是否也須要被保護呢?

以下這個案件,若媒體報導的事實為真,當然運將罪無可逭,該受制裁;唯若萬一真像不是這樣時,這個社會,是否也認同,錯殺是應該的?
如果錯殺是應該的,當被告是我們時,我們就應該沉默不喊冤,默默承受才對,是嗎?

學生的想法最單純,老師告訴他,人身自由是最高的人權價值時,他就能搞出以下這篇文章來;請參考


先羈押再說 違背無罪推定

日本女交換學生被性侵案件吵得沸沸揚揚,運將昨天終於被拘提、收押。之前,很多人同聲指謫恐龍法官,不應將運將以五萬元交保;但這都是事後諸葛,在審查要不要羈押或是交保的時候,有誰可以未卜先知,運將會棄保逃亡?

我國在九十二年將「無罪推定」原則納入法條,就是不希望發生像江國慶那樣的冤獄事件。被告也有被誣告的可能,所以在確定事實之前,不能先入為主認為被告就一定有罪。宣布破案是一回事,真正有罪是另一回事,不容混淆。

無罪推定,不是要法官相信被告,而是要讓被告和檢察官,站在同樣的立場上進行審判。因為被告被警察偵訊,家裡東西可能被搜索扣押,都大大的侵害被告的權利。若被告是無辜的,由誰保護?所以才要有無罪推定,而不是在偵查期間就被認為有罪,永不得翻身。

其次,是交保,目的在保全被告。一方面,因為他還沒被公正的認定有罪,只是有嫌疑,所以不能隨意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如羈押);一方面,在重大犯罪或是犯罪嫌疑重大、可能會逃跑的時候,我們還不能先羈押他嗎?可以羈押,但是有嚴格的限制,如果少了一些條件,手段就不可以是羈押,但還是可以用其他手段,比如說交保或限制住居。這些手段目的,都是為了保全被告可在審判時到庭接受審判,不是對被告為有罪的認定。

有沒有符合羈押條件,由法官審查,如果在審判前,法官先徹頭徹尾審查嫌疑犯的犯罪事實來認定要不要羈押的話,那不就等於未審先判,也違背無罪推定原則。而且羈押不在確定事實,而是保全被告到庭。

就因為這件案子是性侵案、受害的又是外國人,所以點情激憤,法官變成恐龍法官,這樣以後,法官不管被告會不會逃亡,先羈押再說,管你有沒有逃亡可能,不用審了,直接羈押;被告一個人的人身受限制,總比我被罵恐龍法官好,如果這是我們要的,那樣的社會多可怕。

雖然人民監督司法不是壞事,但當法院出現寒蟬效應,不一定是好事,江國慶事件殷鑑不遠。

【2011/07/18 聯合報】



全文網址: 先羈押再說 違背無罪推定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469124.shtml#ixzz1SQCjfC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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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kevin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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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老頭
法治不同人治,法治乃後發制人,人必先觸法才能治罪,有行論罪,無行無罪。縱有陰謀,沒有實施,便不能做誅心之論。-->商鞅變法
但是,往往輿論會左右執法者的裁決,讓法喪失其公信及公平性,可惜啊.
寧可錯放.不可錯殺.錯放仍可補.錯殺不可救.
2011-07-19 01:28:02
版主回應
是的,寧可錯放.不可錯殺.錯放仍可補.錯殺不可救。

這是一個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價值觀,他需要被宣導,被強調,才會被接受,成習慣。

但,我們的媒體,卻反其道而行;錯放與錯殺,兩面都渲染;政府無能,想做卻不敢說;所以,我們逐漸失去了尺度,我們開始迷失,我們找不到道德的標準了。
2011-07-19 06:02:36
Hyatt
那如果說有一種機器可以追蹤呢?
比方一個監視手環之類的,這樣就可以找到對方~
不過
如果是無辜的人,卻被陷害,而要逃亡
又陷入那種「違反法律」的下一個罪名

所以關鍵應該是
很多罪可以有正當原因或不正當原因
不正當原因就是你搶劫、打人家
只為了要買東西或玩樂

正當原因是,假設有人跟你說
今天他要炸掉某棟大樓
如果你不去搶路邊的一個人的皮包
他就會這麼做

而當你去搶,也被抓了
你卻無法證明這個炸彈客的存在
最後就變成冤獄

所以
如果你是在不正當的情況下
大家都會希望把你限制住

但如果你自己有正當理由
你又一定會想逃亡

Everybody runs...


湯姆克魯斯在<Minority Report>裡面明白的揭示過

--

另外一個是犯行被目擊的問題
這個案子大家很生氣
應該是因為女學生是目擊者
目擊確定這個犯人確實有犯罪
所以大家由這個事件認定這個人做了這件事

如果,
如果在高科技或精心安排的的電影情節中
這樣的事件可能會引發一些臆測
就像電影<桃色機密>一樣,到底這個目擊是否為真,因而需要律師、偵探等調查證據

但在台灣的「某些時候」,比方此刻
大家認為這個犯行是很確切的(不論開庭調查了與否),不太可能是精心策劃或有偽造證據的疑慮,因此認為大家都知道「應該」是這樣,而法官怎可能「會」不知道?

而討論這種問題就跟討論死刑廢除與否一樣
在高科技的國家,任何證據、任何情結都可以設計
即便在台灣,只要權力夠,也能設計甚至安排一些「舉動」

而我想,台灣這些怒氣的聲浪最大的優缺點都在於:讓某些事情被放大

也許還有更多冤獄,比方過去一個台灣政府案子的關鍵人物還被「羈押」中,數十年過去了,每個月「偶而」審理,而大家都知道無法判
在沒有判刑的情況下,他被羈押了數十年,還是獨局房,整個人的氣都散了

我們不知道事實真相是什麼,但是台灣現在這個人還在「羈押」中,而且可能永遠也審理不完,可惜網友不知道這個人物,否則,多多少少也能讓政府隨便發表一點意見,而非至今完全不理會,每次想到都覺得這是國家機器最令人恐懼的地方,特別是發生在這個土地上
2011-07-20 12:27:57
版主回應
已發生的事,真相只在發生時存在;因此,真相不會完全一模一樣的重複呈現。

事後模擬的真相,永遠不是真相本身;法官是個不在場的人,因此法官也永遠無法知道真相為何?[法院真相]是透過判斷+想像+推理+論證去推斷。因為是推斷,就必定會有失真,所以我們必須要對不確定的東西,心存寬容;因此我們不能僅憑報章耳語就做論斷,這才是對於人權的尊重,這才是依法定程序審判的精神。
2011-07-20 14:32:36
Tellme
不會炒新聞 就不是媒體
媒體炒的也不一定是新聞
一則新聞頂多七天到十天就冷了
回鍋的頂多也是一個星期
其實管它東東 太陽底下已經沒新鮮事
所有的死型定讞者 一次全砰光 或許還真能炒上幾個月呢 不然還有啥是新聞
無罪推論 是法學名詞 起訴就是有罪啦 不是嗎
以殺人罪起訴 期以死刑 這那是無罪推論 檢察官不是求刑死刑嗎? 到了法官那兒討價還價而已 不是嗎?
若變無罪 那檢察官也不會怎樣 定多再上訴 ........安份守己 別碰上 挺麻煩的事
2011-07-24 20:27:49
版主回應
無罪推定,旨在避免恣意,它拘束法官,同樣也拘束檢察官。它是一個理想也是一個理念,我們用它來要求檢方積極舉證,我們用它來檢驗檢方證物是否太過憶測。

這些制度與概念,其實就是想要保護安分守己,卻碰上麻煩事的人;如路見倒人,上前扶助,卻成肇事兇嫌;也就是,在法治社會裏,要避免人與人的疏離,要發揮相互扶持的基本人性,我們必須設定這樣的保護傘,少了這個傘,徒法難以自行啊。
2011-07-25 05:53:51
witty
去汽車旅館抓姦,依警方標準程序,由警先電通知通姦男女,確認身份及請他們自行開門,過程十多分鐘,進門後可想哪有什麼東西可搜證?
檢方就依此"無罪推定"不起訴
2011-07-30 21:51:24
版主回應
無罪[推定],有別於[確定]無罪。

在抓姦的立場,姦夫姦婦那需證據,沒事同處一床一室,已勘認定,何需證據。

唯若,萬一您闖進去,看到的是,兩位未婚男女;您願不願意承擔所有罪責? 您有無思考,被侵害人的人權,如何保護?如果,這是數十年前的您,想法是否會有不同?

人在不同情境,會有不同立場,也會有不同需求;司法制度最困難的,就是如何取得平衡點;畢竟,一般人並不具備兩面思考的能力,猶如肚子餓了要吃飯,都是那麼直覺的反應。

所以,我才認為,媒體教育大眾很重要;理性社會的前提,必然要有一個理性的傳媒。

您將[無罪推定]做此演繹,並無錯誤;我則是提供另一個想法供您參考,此外,西方認為,通姦是私德的事,國家刑罰權不予介入,通姦頂多構成民事離婚與賠償,相對舉證的要求也不會那麼嚴格,相信台灣人妻會更難接受的。
2011-07-31 12:14:06
皮厚
看了之後
一點想法
媒體真要發文更審慎
看到聽到往往還要源由弄明白
分析明辨不可情緒化
勸解省思長遠對任何人較有正面性的義意
供參考
2011-08-22 15:26:47
版主回應
謝謝回應,感恩
2011-08-23 04:30:45
witty
這是我的官司實務,告女鬼民事求償也是困難重重,請多賜教,謝謝
2011-08-22 19:51:54
版主回應
得饒人處且饒人,色不迷人人自迷,主錯狼人非女鬼,求仁得仁遠刑訟。

民事最少搞兩審,纏訟起碼要兩年,每月賺他1萬元,無訟也賺20萬。既然放棄狼人,心裏更應開闊,若再苦苦相逼,最後給您債權憑證一張,再讓你追債20年,痛苦20年,何苦。
2011-08-23 04:29:50
witty
無法認同,謝謝指教
2011-08-23 08:55:33
版主回應
祝您平安順绥,官司ㄧ路贏到底,執行一次就搞定。
2011-08-24 12:28:51
也曾因為合法遷移戶籍,前夫僅憑戶籍遷移,告我離家出走,破壞婚姻,一再再法庭上疾呼,戶籍遷移是因孩子就學方便,前夫早已離家多時,不予連絡,
並接二連三偽造我的同意書,供其需用,

法律並未採用我的說明,僅憑戶籍及律師出庭,就判我敗訴,我不知道,無罪推定在哪裡?是否這時,一句恐龍法官就可謂法律解套呢?

再再遭前夫偽造同意書,為自己尋個公道,豈落入好訟之名?若不制止惡行,怎堪再再受累?

原告一定好訟嗎? 不得已而致 !
2011-09-10 09:46:05
版主回應
凡是訴訟,一定會有原告、被告;凡要主張權利者,經常為原告。所以,當原告並不當然等於好訟者;但好訟者,不當原告,則無以名之。

我只是以好訟者當舉例方式,用以說明,[被告]不一定是[絕對有錯之人];無罪推定,是在保護罪證不足認定其有罪之人,沒錯,壞人也在被保護之林,因為在被認定有罪之前,我們沒辦法確定誰是壞人。
既然您經常被判敗訴,相信您一定逐漸了解法院需要什麼樣的證據,希望您下次能事前加以準備,因為[法律文字]對大家都一樣,縱使[規定本身未必妥當],您還是得照[規定]走,才不會一直敗訴。
2011-09-13 10:30:0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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