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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23:51:49| 人氣8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別讓警察國家幽靈復活(林臻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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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警察國家幽靈復活(林臻嫺)  轉貼自蘋果日報

 

2014年04月30日 

台北市郝龍斌市長以「還路於民」為由,下令警察執行驅離佔領忠孝西路的抗議群眾,乍看之下似非無據,但台北市警察,在開始驅離抗議群眾之前,竟先要求在「公開場合」之天橋上、執行採訪職務之記者離開,甚至動用強制力加以驅離,導致採訪記者因而受傷掛彩。這是繼324警方驅離佔領行政院事件後,第二次以強制力驅離現場採訪媒體的「惡例」,不僅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更侵害人民相關知的權利,是屬嚴重的執法瑕疵,甚值非議。


新聞媒體的天職,本就是要守候在每個「新聞現場」,以「記錄」第一手的影像與畫面,「報導」真實未經修剪的訊息以供流通,為的就是要滿足其他每個未在現場的人民「知的權利」。因為,人民如果連「知的權利」也被剝奪了,就遑論要如何能去「監督」政府、或主張自己的權利不被侵害;故對於新聞自由的保障,正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其他衍生權利的一種「制度性保障」,媒體得享有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以外第四權的封號,更由此而來。自然,一個無法被攤開在媒體下、進而接受人民監督的政府,很難被承認是民主國家,故一個國家中能容忍新聞自由的程度,往往正是區別出民主國家與非民主國家的重要界線。

 

公開場合沒犯隱私

郝市長宣示是合法動用警察權,以強制力來驅離違法的抗議民眾,如果是一個這麼有擔當、依法有據、不怕檢驗的執法行動,更應該落落大方地接受媒體的全程記錄、拍攝與報導,為什麼反而要先強制禁止媒體報導?難道,警察「實際上」進行的,並不如郝市長「表面上」所說的?更何況,324晚間在行政院驅離時,因為媒體所在位置是在「官署」內,或許還有建築物內隱私的問題;但是,428清晨媒體所在的位置是在「天橋」上,是一個完全開放、任何人均得出入之「公開場合」,根本沒有任何侵犯隱私的問題。而且,以「天橋」的高度,也看不出媒體的存在,會有任何足以妨害警察執行公務(即驅離忠孝西路上抗議民眾)的影響問題。


影響人民知的權利

所以,台北市長可以大剌剌地,公開動用行政權、指揮警察以「強制」驅離的手段、禁止媒體拍攝、進而侵害新聞自由以及人民知的權利,其法律依據究竟為何?很多人,如我一樣,翻遍我國法條,卻仍無法理解。感覺上,明明已經解嚴了,卻像回到戒嚴時期?明明是在號稱民主的國度,對新聞的管制,卻猶比專制國家而不如?
怎麼,那位因《百年孤寂》而得到諾貝爾文學獎的巨人馬奎斯,才剛剛過世,最近上演的新聞,那種荒誕與驚奇、魔幻又寫實的程度,都讓我想起他筆下所寫的,那個無法真正死透的邦迪亞家族,始終纏繞不去的拉丁美洲「革命幽靈」,夾雜在其中任由擺布的弱小百姓,對照自身今昔,難道我們自以為早已離開的「警察國家幽靈」,也同樣無法真正死透,至今仍在台灣街頭上方纏繞不去……。


台南地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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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賴瑩真 FB

 
我已經好久沒這麼生氣了。

生氣到我最支持的皇家馬德里睽違十二年終於再打入歐冠決賽,我還是高興不起來。生氣到我必須在被一堆狀紙追著跑的情況下,還打上這麼一篇落落長的文章,才能稍稍平復一下心情。


事情發生在昨天午後一點左右,接到司改會的電話,說明在保安大隊有民眾需要律師陪同偵訊。我帶著委任狀和律師袍便立即出發,心想如果順利且未被聲請羈押的話,應該傍晚六點左右就可結束任務,我還可以回事務所趕趕狀紙。


到了保安大隊,警方先向我告知當事人是被依妨害公務罪名逮捕,接著我和當事人談論起事發狀況,才知道他只是到立法院附近,看到當時有人在遊行,有學生在靜坐,突然有立委的車要駛出立院,接著就有一大群持盾牌棍棒的警察自立法院內衝出,不分青紅皂白的揮掃、推擠、拉扯靜坐的學生,有人被拉入警察陣中,不見去向;有人被推倒在地上,毫無還手之力,還持續遭警方以盾牌攻擊。他突然看到有認識的人遭警方圍住,趕緊上前要將⋯⋯朋友拉出,卻猛然遭警察抓住給予過肩摔,接著就被警方上銬逮捕。


「過肩摔?!」我有點不敢置信的重複了他的話。他將因被過肩摔而破損的衣服及手臂上的傷口秀給我看,臉上除了憤怒,我也看到了和我一樣不敢置信的眼神。


和當事人談完,原本以為便可以開始製作筆錄,沒想到卻是漫長等待的開始。我不知道警方這樣做的用意為何,但我看到現場閒置許多警力,和我一樣枯坐、等待,卻沒有人要來做筆錄。每當我前去詢問到底何時可以開始,警方便以還在製作職務報告為由,很客氣的要我們繼續等候,接著又回到了警方、律師和當事人一起枯坐、等待的畫面


這樣一等,就等了六個小時。


甚麼樣的職務報告,會需要六個小時才能製作完成?


除了故意搞當事人、搞律師,我實在想不到其他理由。


等待的時候,警方又送來了四名遭逮捕的民眾。因為他們也有打司改會電話要請義務律師前來幫忙陪偵,而司改會的人也請我幫忙確認人數,因此我便前去了解一下這四位的情況。一開始警方說四人均係保護管束,留下身分資料後就可以走了。後來又變成四人中有兩人是遭逮捕,有兩人是保護管束。可是不久警方的說法又變成有三人遭逮捕,一人是保護管束。好,最後終於協調到三位律師要前來陪偵,保護管束的那位民眾過了三個小時後就可以離開,沒想到我要帶那位民眾離開時,卻遭數名警察擋住,並遭大聲斥喝:「誰說他可以離開的!」說也奇怪,原本說好的保護管束就突然消失不見了,警方立刻又改了一套說詞,那名民眾霎時又變成是以妨害公務罪名遭逮捕的現行犯


除了故意搞當事人、搞律師,我實在想不到其他理由。


到了晚上七點,我們終於進入了詢問室。但還沒完,因為又來了一名制服警察開始對我的當事人曉以大義,囉囉嗦嗦的講了一大堆我完全不想記載的廢話。我問那名警察是要來幫我們製作筆錄的嗎?他說不是,是由其他警官製作。我又客氣的請那名警察幫我們去請警官盡快來製作筆錄好嗎?他說他只是個小警察,怎麼敢去請學長來。這下子我真的怒了,走出詢問室,一看到有便服刑警在外,也不管他是不是負責的人,劈頭就質問他們到底在搞甚麼?說也奇怪,我一發怒,不到三秒鐘,負責製作筆錄的兩名警官馬上就出現了!


除了故意搞當事人、搞律師,還有甚麼理由可以解釋這一切?


好不容易開始製作筆錄,我和當事人才知道,原來遭逮捕的罪名不是妨害公務,而是妨害自由和毀損罪,妨害了立委進出的自由,以及毀損立委的座車。可笑的是,警方完全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當事人有上述犯罪行為,沒有照片,沒有影像,也沒有證人,僅僅只有警方欲加之罪所問的可笑問題。例如:「你說你沒有踏上立委車子的引擎蓋,為何引擎蓋會凹陷?」、「你說你沒有阻擋立委座車出入,有誰可以作證?」。


等到當事人做完筆錄移送到地檢署時,已經是晚上十點多了。好心的余宗鳴律師過來接我的班,陪同當事人接受檢察官複訊。此時的我只想趕快回家,把今天所發生種種狗屁倒灶的事情暫時拋在腦後。沒想到到了凌晨十二點多,接到余宗鳴律師回報當事人的消息,讓我徹徹底底對台灣的警察體系失望透頂!


原來,檢察官複訊的時候,撥放警察所蒐證的現場光碟及影像截圖,這才發現,我的當事人根本就不是警方所指稱的犯罪嫌疑人。警方將影像截圖中某個面貌、髮型、鞋子顏色均與當事人不同的男子,做為檢送檢察官證明當事人涉犯妨害自由之卷證資料,然而在警方詢問時,根本不敢將該截圖畫面拿出來給當事人確認,因為警方從頭到尾都知道我的當事人根本沒有任何犯罪行為!


可笑的是,到了最後,檢察官仍舊不願意放了平白無故蒙冤的當事人一馬,而給予限制住居的處分。


悲哀啊!這是我對這個國家檢警體系最沉痛的控訴。


但我不會放棄,我發誓,我會繼續和你們戰鬥,即使有如以卵擊石、螳臂擋車,我也不會放棄。

台長: Blan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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